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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前男友拘禁灌酒后两次发生性行为 法院:不算强奸
10-19 17:52:38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消息,1月5日清晨,岳阳站前路派出所民警突然收到一条报警短信,一名彭姓女子称被人控制。

控制彭某的男子姓刘,是她的前男友。报警前一天晚上,刘某将彭某锁在家中拘禁,灌下了烈酒,两人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为了寻求求救机会,彭某选择主动亲吻刘某,两人再次发生了性行为。

彭某被解救后,刘某涉嫌犯强奸罪被起诉。然而,近日岳阳岳阳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仅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

分手后遭前男友疯狂报复

2015年5月,时年28岁的彭某认识了35岁的刘某,两人逐步发展成为非法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11月,彭某因故提出分手,被刘某拒绝,此后她遭遇了刘某的电话、微信等各种方式的骚扰纠缠。

刘某的疯狂报复让彭某不堪其扰,他曾通过微信将彭某的裸照发送给了彭某的朋友。同年12月,刘某甚至登录了彭某的微信,偷偷建了一个微信群,将彭某的裸照发到了群里,导致彭某先后两次向派出所报案。

刘某称,对于这段感情,他的内心充满了不甘心和不满。相恋期间,他定期给彭某生活费和零用钱,共花了三四十多万。“我付出了感情和金钱,而彭某在外面可能还有其他男人。”

2020年1月4日,刘某通过登录彭某的微信,找到了她的住所,并在此蹲守。当日17时许,彭某回至家门口,被埋伏已久的刘某拉入屋内,后者反锁房门并夺走了彭某的手机。彭某向刘某索要手机,刘某则将彭某推倒至房间内沙发上,双手掐住其颈部,将彭某的头部撞向墙面。

刘某将彭某的电话卡卸下,登录彭某的微信号,查看她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两人再次发生了争吵,刘某不准彭某离开。

彭某曾几次试图自救,她趁外卖送入房间时急忙逃离房间,但被刘某拉了回来,之后彭某又站在房内窗前打算对外呼救,结果被刘某强行抱回了房间。

灌下烈酒后两次发生性行为

1月4日当晚,刘某让彭某喝下了烈酒,彭某自己脱了衣裤后睡在床上,迷迷糊糊中,彭某意识到刘某与她发生了性行为。

次日早上,彭某再一次与刘某发生了性行为,这一次是彭某主动的。当时,刘某提出想和彭某谈一谈,但彭某选择主动亲吻了刘某。

之后,彭某趁刘某不备,找回了自己的电话卡,用手机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民警发送报警短信,称她在家中被人控制了。当日10时许,公安民警至彭某住所将其解救。

彭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她没有反抗,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第二次主动与刘某发生性行为,是为了哄着他。

刘某因涉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岳阳楼区检察院认为,刘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背其意愿,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然而,岳阳楼区法院一审时,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说法

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

为什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给出了解释。刘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彭某拘禁在彭某住所内,时间虽未满二十四小时,但有侮辱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与彭某曾系情人关系,他在彭某住所内殴打彭某并不是为了强行与彭某发生性行为,与彭某发生性行为时并未使用暴力,彭某自己脱的衣裤也没有反抗,且从彭某陈述来看,彭某只是迷迷糊糊,对一些细节能够比较清晰陈述,并未醉酒。

结合第二天早上彭某主动与刘某发生性行为这一行为,加之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是彭某主动与他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彭某对刘某与她发生性行为不违背其意志,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原标题:女子被前男友拘禁灌酒后两次发生性行为未被认定强奸,法院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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