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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 | 保安脑死亡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法理与情理如何才能更相融
09-12 11:48:51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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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广州一保安在岗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在脑死亡情况下因家属坚持,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广州白云区社保局以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死者家属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要求相关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律师表示,如果死者家属当时为了赔款放弃抢救,有违人性。

职工在岗期间发生意外,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则不能算工伤?表面上看,白云区社保局的做法属于“有法可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同工伤。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严格控制工伤认定的范围,人社局就曾对该条规定专门复函解释: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最高法也曾在《(2018)最高法行申7403号裁定书》中对此予以支持: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严格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等于机械套用。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条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更要兼顾国法与天理、人伦的关系。以本案为例,如果死者家属为了满足《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从而推导出“认定工伤需要放弃抢救”的荒谬结论,任由当事人自然死亡,无异于强迫家属陷入“继续治疗可能人财两空”与“放弃治疗违背亲情伦理”的两难境地。这样的事件扩散开来,非但有违《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反而可能沦为引发更多人伦惨剧的“恶法”。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争议也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包括秦福荣、董明珠等全国人大代表就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取消工伤认定的48小时抢救时限。2015年9月,《人民法院报》刊发了《工伤认定48小时的问题及建议》,文章作者尖锐地指出:“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1秒短短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作者认为,工伤认定48小时所折射出的,是法理与情理的不相融。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亟须解决,这不仅要求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严格控制工伤认定的范围同时,依法依规对部分特殊情况予以查勘并认定。另一方面,相关条款的伦理风险也应纳入立法机构的考量范围,是否应对“48小时时限”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比如明确界定积极抢救、抢救的程度、家属的选择权限等,避免当事人家属陷入伦理困境,也能给地方人社部门适当“解绑”,从而减少因按图索骥造成的僵硬化执法现象。

上游新闻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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