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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燃料被端上酒席致4死:谁该担责?
03-28 11:31:29 来源:澎湃新闻

3月21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一农户家中办理丧事时,十多人误将醇基燃料当作白酒饮用,造成4人死亡,13人入院治疗。据有关部门通报,承办“流水席”的商家罗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纳溪区公安分局调查:3月21日,张某在丰乐镇石通村五社其弟家为其母亲办理丧事,聘请罗某(男,46岁)操办“流水席”。3月20日18时许,罗某购买了五桶醇基燃料,放在张某弟弟家的厨房中,作为燃料备用,未安排人员看管。3月21日午餐前,邻居王某(男,43岁)和梁某(男,34岁)在张某弟弟家厨房中,把存放的醇基燃料误认为是食用白酒,装入容量为10斤和5斤的白色塑料酒壶中,中午和晚上分别提供给客人饮用,酿成惨剧。

本是一场办理丧事的酒席,却发生如此严重后果,如何承担责任,一时间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罗某作为“流水席”的操办人和醇基燃料的购买者,具有保证该危险品不被他人误饮的注意义务,罗某未尽妥善的看管义务,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弟弟以及取走醇基燃料给其他人饮用的邻居王某和梁某,一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观点大约也是警方拘留作为“流水席”操办人的罗某的理由,但这种理由未必妥当。

可以说,对这起案件的发生,没有人故意为之。但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责任必须是因行为而起,且与危害结果密切相关。

就此案而言,张某是办理丧事的主人家,他请来罗某张罗宴席,由罗某自行购买材料(包括被误用的醇基燃料),张某弟弟则提供做菜的厨房,二人与食客误饮醇基燃料关系明显不大,不宜追究刑责。

而罗某系醇基燃料的购买人,并将其放置在厨房,邻居王某和梁某则是直接将醇基燃料拿到酒桌上供人饮用的。虽然罗某放燃料在厨房的行为与客人误饮有一定关联,但因醇基燃料就是为了在厨房烧菜备用的,其放在厨房亦属正常操作(不是放在餐厅)。至于说罗某是否因该燃料像白酒,而要对其他人予以告知或加以看护,这种要求在农家办“流水席”的场景下根本做不到。要追究刑事责任实属苛严。也就是说,即使有错,也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相反,邻居王某和梁某则是直接将醇基燃料拿到酒桌上供食客饮用的人。在未经罗某或者张某家人知晓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看上去像白酒的醇基燃料端到酒席上供人饮用,他们才是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肇事者。

事实上,王某和梁某均为当地三、四十岁的成年男性,对于白酒应该具备基本的认知,不仅如此,进他人厨房拿酒,且不是酒瓶装的酒,还要分装到其他容器上端到酒桌,此时更应该询问承办酒席的罗某,或者厨房的主人张某的弟弟,而二人显然都没有这么做,不然就不会发生这起悲剧。

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从案情分析,二人应该属于前一种情形,即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说宴席的承办商罗某,以及办理丧事的张某家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则取决于他们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说来,无论是主办宴席的家庭,还是具体操办人,对于饮食安全和食品卫生都有一定的保障责任,但这种责任要与刑事责任区别开来,不可混淆认定,更不可把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德禾刑案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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