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住房城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联合发函,原则上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2017年8月,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第一批在13个城市试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其中,北京、上海已先期试点,此次批复意味着其他11个试点城市亦进入实施阶段。
意见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同时,把握正确方向。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针对如何平稳有序地实施试点工作,意见指出,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各城市的试点方案均提到对探索承租人如何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创新,广州、佛山、沈阳等城市提出,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逐步享受有关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