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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300元才能下道?一家拖车公司把另一家拖车公司投诉了
11-08 10:28:42 来源:阳光重庆微信公众号

阳光重庆微信公众号消息,王先生是重庆某高速救援公司的工作人员,10月3日,他将另一家名为“护涵救援”的高速救援公司投诉了。

10月3日上午10:30左右,王先生和同事驾驶救援车辆途径云阳县红狮镇高速路口时,看到高速应急通道内停有一辆故障车辆,出于职业习惯,王先生在应急通道内停车后发现,故障车辆车主正是自己的朋友。

“鉴于情况紧急,我就用我们公司的救援车辆帮朋友把事故车拖离了高速公路。”但当救援车辆在红狮镇高速路口下道时,被一位自称护涵救援公司的工作人员拦住索要300元费用。

“该工作人员说,给300元钱才能下道,我问为什么,他说这段高速公路是他们公司承包了的,只能由他们公司进行拖车。”由于现场交涉无果,为不耽误朋友维修车辆,王先生只好支付了300元费用才被允许驶离。

“护涵救援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王先生希望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问题后,重庆市交通局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车辆发生故障后,当日曾联系12122救援,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东北公司)接报后派出救援(护涵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因现场不具备维修条件,救援单位拟对该车就近拖移出收费站。过程中,故障车辆驾驶人自行联系第三方救援机构车辆拖移,在下道时,护涵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300元费用。

针对“护涵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未实施拖移救援服务但收取费用”的情况,重庆市交通局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督促护涵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护涵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11月5日,王先生反馈称,目前已拿到300元退款,对上述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延伸阅读

1、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是否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但《通知》同时也指出,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2、针对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有哪些规定?

《通知》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原标题:一家拖车公司把另一家拖车公司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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