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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欠条却追不到欠款?原来是“诉讼时效”已过
05-09 18:56:1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在诉讼过程中,凭双方结算依据要求债务人付款,在大家看来,是理所应当的事,而且债权人打赢这场官司也应该是十拿九稳的事,可结果恰恰相反。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审理该案的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曾在胡某处购买砂轮片等货物,经双方结算,截至2007年1月底,王某欠胡某货款7685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因王某多年来一直未付货款,胡某于2020年4月2日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

开庭时,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胡某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也了解到本案中被告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自己将丧失胜诉权利,拿到一个败诉的判决文书对自己有害无益,无奈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后,法院予以准许。

知多一点>>

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虽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继续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受法律保护。若被告不提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人长期无限制地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的、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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