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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劳务发生事故 应理清各自法律责任
08-27 09:42:53 来源:武隆日报

本报记者 张再行

家住我区某镇的陈某家房屋需安装彩钢棚,便和制作彩钢棚的个体户蔡某洽谈了彩钢棚安装事宜,蔡某以75元/平方将彩钢棚制作好,并联系工人以15元/平方米为其安装。2020年7月的一天,在安装此彩钢棚的过程中,工人杨某不慎从棚上摔下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意外事故发生后,安装工人杨某的亲人约聚了十余人,要求联系做工的个体户蔡某及房主陈某共同赔偿一百余万元。几方自行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区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几方意见分歧大

调解员向几方当事人询问得知,陈某和蔡某协商以90元/平方米由蔡某将彩钢棚制作、找人安装好,其中蔡某收75元/平方米彩钢棚制作费,工人以15元/平方米收安装费。安装工人和房主陈某事前无联系,安装费用由蔡某和陈某计算后转支付。个体户蔡某办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制作彩钢棚,无安装资质;安装工人杨某等自备安装工具,安装过程中未置安全防护设备。

在调解过程中,房主及代理人认为将彩钢棚安装以90元/平方米包干给蔡某,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安全责任应由承揽人自行负责,不同意分摊赔偿责任。蔡某认为自己只负责制作彩钢棚,只是帮忙联系安装工人,安装工人的劳务费实际是由房主按平方结算支付,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工人及房主的事,自认没有责任,如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要由法律权威部门划定。安装工人杨某的亲人及代理人认为,受蔡某及房主的雇请安装彩钢棚,理所当然应由蔡某及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几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争执不下。

理清各方法律关系

此纠纷中几方的法律关系该怎样大致界定?费用赔偿应如何分摊?这是摆在调解员面前的难题。查明基本事实、理清基本法律关系、把握大致责任分摊、依法计算赔偿标准是调解此纠纷的关键。

调解员在查明基本事实后,结合所学法律知识,通过网上查阅、向律师咨询探讨等方式得知,《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的注意义务,即应当依法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执业证书而未加审查,或明知承揽人不具有上述资质而签订合同造成损害的,即属选任不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前述法律规定可大致界定房主陈某与蔡某似加工承揽关系,房主系定作人,蔡某系承揽人;蔡某与安装工人似合作关系。

各自承担应属责任

鉴于此,调解员认为,个体户蔡某作为彩钢棚承揽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安装工人杨某,虽可能无资格证书,但作为“准”专业技术人员,理应懂得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常识及应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而过于自信过失,导致悲剧发生,亦应分摊部分责任;房主陈某未审查承揽人蔡某是否具有从事彩钢棚安装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执业证书,属选任不当,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调解员将上述观点、意见分别向几方当事人作了耐心、细致的讲述、解释,劝导赔偿方要考虑死者工人杨某上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父亲,下有两个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孩子,家庭失去顶梁柱的苦境;劝导死者家属也要体谅赔偿方的经济赔付能力。几方的争议有较大缩小,赔偿总额也从100余万降为60万左右。调解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劝导,历时四天,终于达成了由个体户蔡某、房主陈某一次性合计赔偿46.45万元给死者杨某家属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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