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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重庆记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08-28 13:28:43 来源:上游新闻

解放碑、磁器口、山城巷、米市街……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重庆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深藏于旧街小巷大大小小的历史建筑,记录着属于这座城市特有的记忆。为了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城市文脉,2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规划局获悉,9月1日起,《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建立明确的管理体系和专门的保护资金

重庆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建城 3000年,定名800年,于1986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6个历史文化街区,20个主城区传统风貌区,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74个中国传统村落、176处历史建筑、25908处不可移动文物等。

今后重庆将如何来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资源?据重庆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7章65条。《条例》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管理体制,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同时还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同时,为保证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上的投入,《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设立保护名录制度 对暂未登录对象建立预先保护

《条例》设立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建立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七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及批准程序。同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

不仅要保护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条例》还建立了暂未登录对象预先保护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及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保护责任,并规定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防止未登录对象在申报过程中发生损毁。

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年度修缮

“条例转变了城市更新的路径。”重庆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将城市更新路径由“拆、改、留”变为“留、改、拆”。《条例》规定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同时,还建立了年度修缮计划,督促修缮,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如何保证历史建筑在修缮中不“走样”,《条例》也有明确规定。“相关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前要报审,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该负责人表示。

可通过转让、出租等“活化利用”

“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历史文化资源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活化利用。据介绍,条例对如何实现“活化利用”提出了四项措施,分别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做好业态策划和旅游规划、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及明确历史建筑利用、交易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原住居民流失、过度商业化、业态同质化,以及历史建筑未得到合理利用等问题,《条例》专门增设“保护利用”专章,对人口结构调整、业态规划、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并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实现历史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上游新闻记者 秦健 实习生 代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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