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12月2日消息,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法槌落下,回音沉重。江苏多地法院在同一天对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是对事故原因和问题的全面回溯,是对事故责任的梳理和定性,是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震慑,是对死伤者的告慰,也是对法律底线和安全生产底线的重申。
响水“3·21”案宣判不可避免地勾起人们对事故的沉痛回忆——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这不是冷冰冰的数字,而是一条条鲜活生命的逝去,是很多家庭的破碎,是受害者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是不可逆的负面影响。这些都由人祸引起,都是事故相关犯罪的危害后果。案件的宣判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值得全社会反思,也应该成为企业、监管部门等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种强有力的倒逼和督促。
发生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判决表明,在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中,各个责任环节均出现了“掉链子”的问题。涉事企业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主体,从安全员、安全科长,到安全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乃至所归属集团的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层层失守。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掩盖了企业的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当地市县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不力,监管疏失,把关不严,玩忽职守。这些责任链条本应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却全线失守。而如果在企业经营管理、环评监测、监管等任何一个环节较较真,守住底线,就能够早一点发现事故隐患,就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相关责任主体法律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规则缺乏敬畏,这是事故的最大教训,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封堵的漏洞和补强的环节。
安全生产事故猛于虎,各相关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能总是等到事故发生以后再亡羊补牢,再壮士断腕,再刮起整治的疾风骤雨,而必须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只有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风险,把事故化解到萌芽状态,或者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把安全生产成本降到最低。祸患常积于忽微,著名的海恩法则以及无数的事故教训告诉我们,任何严重事故都是有征兆的,每个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包括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在内,很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发生之前,都曾暴露出问题和隐患,都曾出现过很明显的事故苗头,甚至已经发生了一些中小事故,但并没有引起涉事企业、监管部门等的足够重视,以致最终酿成大祸。
目前,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是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明确了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详细规定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规范、标准和操作流程,列出了经营单位、监测评估机构、监管部门等发现事故隐患、排除事故风险、预防事故发生、控制事故发展的义务,各责任主体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安全监管的弦,摒弃侥幸心理、投机心理、麻痹心理,老老实实、规规矩矩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只有保持对事故隐患和风险的高度敏感和警惕,重视每一次轻微事故、每一起未遂先兆、每一起事故隐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严格的标准及时预警问题、整改问题、堵塞漏洞、化解风险,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从而积小安全为大安全。
原标题:响水爆炸案宣判再敲安全生产警钟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