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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企业公众号文章用葫芦娃对应7个子公司 被判赔10万
04-20 07:27:45 来源:现代快报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代理律师提供的对方侵权材料

现代快报消息,“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7朵花……”国产动画《葫芦兄弟》,是很多“80后”“90后”心中的童年经典。或许正是出于童年情结,2015年,南京一家公司为了宣传企业文化,在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用“葫芦娃”指代自家的7个子公司。不过,这样的行为却涉嫌侵犯“葫芦娃”出品方的著作权。近日,对《葫芦兄弟》享有著作权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发现了这篇文章,遂诉至法院。4月19日,鼓楼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获赔10万元。

7个子公司对应7个葫芦娃

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发现,2015年9月14日,西分公司(化名)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名为《2015年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在文中,该公司使用了大量画有“葫芦兄弟”的图片进行商业宣传。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西分公司旗下有七个子公司,分别负责汽车销售、超市、融资等。因为“葫芦娃”也有七个,所以该公司制作这篇微信文时,就将“葫芦娃”们与七个子公司联系在了一起。截至今年2月,该文章的阅读量在2000左右。

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将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西分公司构成侵权赔10万

今年4月19日,南京鼓楼法院将该案安排在鼓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审理。在庭上,西分公司代理人辩称,这篇文章已在4月2日删除,之前确实引用了“葫芦兄弟”形象,但公司制作这篇微信文的目的在于宣传企业文化,是为了团结内部员工,是一种管理手段,不是为了商业宣传,也从未主动向外推送、传播过,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

法庭审理后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侵权相关事实,法庭予以采纳。但本案系经济侵权案,没有影响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企业声誉,所以西分公司无需道歉。至于赔偿,法庭认为该文章点击量并不是很高,西分公司也已主动将涉案文章删除,所以不应全额赔偿。

庭审半个小时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西分公司应一次性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结束后,西分公司代理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不服该判决,将提出上诉。他坚持认为,其公司制作微信文的目的,只是为了宣传企业文化,并不为了商业宣传。

阅读量仅2000

为何也要赔钱?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应超律师认为,西分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葫芦娃”是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影视形象,类似驰名商标,它所内含的商业价值是很高的,所以保护力度会更大一些。至于点击量不大的问题,其实法律中对侵权文章的传播量并无严格要求,不作为侵权的标准,只会作为赔偿的参考依据,当然金额的裁量主要还要看法院怎么认定。

六娃是隐身的

发空白图片侵权吗?

不少网友会使用“葫芦娃”图片作为自己的头像,这会不会也侵犯了《葫芦兄弟》的著作权呢?徐应超告诉记者,网友和企业不同,他们使用“葫芦娃”形象的行为不带有营业性质,所以个人拿去作为头像使用是没有关系的,是合理使用。

在《葫芦兄弟》中,“六娃”是隐身的,那假设有一张空白图片,著作权方也可以说那是“六娃”将发布者告上法庭吗?徐应超称,这当然不行,必须能从图片中一眼看出来很像“葫芦娃”才可以。

原标题:用葫芦娃对应7个子公司,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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