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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研究生之父辽宁投资被抓案一审:对赌协议还是套路贷?两级政法机关分歧大
06-16 13:08:04 来源:上游新闻

日前,自称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在读研究生的滕若寒在微博上实名控告称,其父滕德荣在东北投资上亿元,遭遇老赖套路血本无归,反被诬陷为“套路贷”,除自己和未成年的妹妹外,全家都被控制。

6月10日,滕德荣等人被控告虚假诉讼等罪一案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共进行三天。

▲自称清华大学在职研究生的滕若寒,在微博上实名控告盘锦警方对其父实施刑讯逼供。微博截图

根据检方起诉书显示,2009年至2018年期间,滕德荣觊觎房地产开发行业高利贷有利可图,为获取非法利益,精心预谋设计套路贷手段,恶意向房地产企业借款人放贷。其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非法拘禁虚开发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滕德荣的辩护人表示,上述内容刻意扭曲了滕德荣与借款人之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将正常的股权投资关系故意地认定为简单民间借贷关系。滕德荣与借款人之间是投资对赌协议,不是高利贷。

▲滕德荣与王恩柱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确认滕德荣获得公司60%的股权。受访者供图

安徽商人东北投资房地产,“你出关系我出钱”的对赌协议

滕德荣为辽宁盘锦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籍安徽芜湖,吴艳秋原为该公司经理,两人系夫妻。

滕德荣的儿子滕若寒介绍,2010年开始,盘锦本地人王恩柱想要在辽宁丹东市宽甸县开发“魅力城”房地产项目,但王恩柱既缺资金也没经验,但自称在当地“有关系”,为此,他通过中间人找到滕德荣合作。

按照约定,公司由滕德荣经营,滕德荣出资2000万,王恩柱则没有实质出资,以其成立的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60%股权担保。在王恩柱按照协议支付股东对赌的保底业绩补偿5000万后,滕德荣再把上述60%股份还给王恩柱。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这份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股权转让决议、股东转让协议显示,签署日期为2010年4月25日,确认王恩柱、陈胜英分别向滕德荣转让股权20%、40%,确认滕德荣承继王恩柱、陈胜英在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选举滕德荣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王恩柱为公司总经理。

滕若寒称,这种模式叫做“股权让与担保”,类似“对赌协议”,此前其父滕德荣在其他地产项目中也采用过同样的模式,并被最高法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投资关系。

他表示,这种模式在商业活动中很常见,尤其是IT业和影视业中最为常见,是东北房地产开发的新模式:本地人只出关系(不出资或少量出资),搞定各种证照,外地人负责出资。这种股权担保合作开发的模式,对于借款人也十分有利,在没有任何资金和开发经验的情况下,王恩柱不需要任何启动资金,滕德荣负责出钱、开发,盈利后再返还给滕德荣约定的固定回报,剩下的盈利均为借款人所有。

▲今年1月,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滕德荣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受访者供图

辽宁省检察院曾提抗诉,省公安厅认定系经济纠纷

好景不长,滕、王二人发生纠纷。

2014年,王恩柱起诉滕德荣,要求判决合作协议无效,返还股权。随后,滕德荣也起诉王恩柱,要求王恩柱按合同返还5000万元(后王恩柱还了1600多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2015)丹民四终字第 00084号判决书(下称84号判决)判决滕德荣与王恩柱股权合作开发协议无效。滕德荣持有金远公司60%股权被变更至王恩柱、陈胜英夫妻名下。

2018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84号判决作出辽检民(行)监(2018)21000000028号抗诉书,认定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过多轮民事诉讼,2018年10月,丹东市中级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宽甸县法院重审,同时裁定书认可了滕德荣的投资利益。

就在案件即将重审的时候,王恩柱向辽宁省公安厅控告滕德荣涉嫌“套路贷”犯罪。辽宁省公安厅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经过线索排查,于2018年12月作出“刑事手段不应介入经济纠纷”的结论,不予立案。

然而,2019年8月11日,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分局突然对滕德荣、吴艳秋和隆祥房地产公司十数名员工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除了未成年的妹妹外,家人和公司员工都被控制。”滕若寒表示,“我就读于清华大学,当时正在学校读书,可能因此未被控制。”滕若寒滕若寒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滕德荣被指控的犯罪内容,先后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抗诉过,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律文书认可过“滕德荣有投资利益”,被辽宁省公安厅专案组认定是“经济纠纷”不予刑事立案。

▲滕德荣参与开发的宽甸县魅力城小区。图片/百度地图用户

清华大学研究生为父喊冤,称投资遭遇“关门打狗”

滕若寒实名公开控诉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明确认可的投资利益,却被盘锦市公安局定性为套路贷犯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这又是为什么?”

据了解,在阜新市的项目中,滕德荣与滕波二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017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00号裁定,案件发回阜新中院重审,确认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有效,认定滕波始终无力出资滕德荣实质开发的事实,要求重审查明滕德荣全部投资。

滕若寒表示:“父亲投资东北上亿元,却遭遇‘关门打狗’,报案人王恩柱称自己被套路贷,而他本人却因为套路贷(虚假诉讼罪名)被丹东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据悉,滕德荣、吴艳秋夫妻二人自2019年8月11日被羁押后,并未被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滕德荣一方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才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事实上,滕德荣、吴艳秋夫妇在本地有固定居所,也不涉嫌上述三类犯罪,所以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滕德荣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自滕德荣8月1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过了270天代理律师才第一次会见滕德荣。

▲6月10日至12日,辽宁盘锦市大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图片/中国庭审公开网

庭审持续三天,被告人当庭称遭刑讯逼供

6月10日,滕德荣等人被诉虚假诉讼罪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王恩柱于2010年4月25日向滕德荣借款5000万元,但滕德荣要求王恩柱向滕德荣转让金远公司60%股权,仅提供2000万元借款并制造3000万元转账流水。后续王恩柱还款1629万元后,滕德荣等人起诉王恩柱要求王恩柱偿还3371万元借款本金以及按照3371万元计算的逾期利息。检方认为上述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6月12日庭审现场,“指控罪名不属实,我不是放高利贷的,而是合作开发。”滕德荣称与王恩柱的合作关系,签的协议是对赌协议。“我投资2000万,3000万是红利,不是利息,当时是王恩柱说不用这么麻烦,直接给现金条。”

滕德荣的辩护人聂敏律师认为,指控是将正常的股权投资关系故意认定为简单民间借贷关系。2010年,滕德荣与王恩柱达成投资合作意向,由滕德荣实际向金远公司出借2000万元并直接转入国土资源局用于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如果王恩柱在借期内完成项目开发并获得收益,则仅需向滕德荣一次性偿还5000万元即可,2000万元之外的3000万元属于投资收益。但如果借期内(15个月)王恩柱没有足额清偿5000万元,那么就要从到期后开始计收利息。王恩柱对此心知肚明,根本不存在被欺骗或者被蒙蔽的情况。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涉及的滕德荣和另一个盘锦本地人滕波在辽宁阜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也是同样的操作模式。起诉书中提到滕德荣等人在阜新精心预谋设计本息抵押股权、变更公司法人代表、掌控公司印章、制造虚假流水等套路贷手段。

辩护人指出,“检方提到的本息抵押股权、变更公司法人代表、掌控公司印章等套路贷手法,早已被银行、信托公司熟练掌握并使用,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市场投资大,收益高,开发周期长,投资风险巨大,投资方为保证投资安全,必须自己介入项目公司的管理与开发。”

▲政府会议纪要显示,滕德荣与盘锦本地人滕波曾发生纠纷,滕德荣个人出资900万元,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受访者供图

在庭审中,滕德荣称遭到刑讯逼供,并称四次被殴打,脚趾、右腿外侧均有被电棍打的连片伤,申请向法官展示其身体上的伤痕,提出作身体鉴定要求。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共涉及十余名被告人,庭审共进行三天,直至6月13日凌晨1半左右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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