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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打骨折 行凶者获刑3年半 上诉被驳回
07-15 07:16:34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7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南衡阳祁东县“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打骨折”案被害人熊小军处获悉,近日,他收到衡阳中院《刑事裁定书》,该案行凶者周某华获刑3年半后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衡阳中院《刑事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1月30日疫情期间,在祁东县一家烟酒摊,男子周某华见到熊小军戴着口罩,就去撕扯其口罩,两人因此产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周某华又返回烟酒摊,将正在喝茶的熊小军左手臂打伤致骨折。

彼时,熊小军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司法鉴定系轻伤一级。2020年6月1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认定周某华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检方提起抗诉。

2020年12月4日,经过再次司法鉴定,熊小军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熊小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被殴打后伤情日益严重,手臂神经受损,目前左手臂已经丧失了活动功能,并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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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鉴定,熊小军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受访者供图

2020年12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起诉罪名由“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2021年3月19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认为周某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熊小军部分医疗费,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周某华则认为,新一审判决采纳被害人熊小军重伤的鉴定意见,系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上诉。

熊小军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衡阳中院2021年5月26日《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衡阳中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对熊小军的损伤作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均合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与被害人熊小军受伤照片及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衡阳中院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周某华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14日,熊小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周某华仅仅垫付了前期治疗费4.3万元,但自己受伤至今,左手功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且欠下了医院1万多元的后续治疗费用,他仍旧认为周某华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原标题:男子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打骨折 行凶者获刑3年半 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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