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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刘洲刑案背后:4律师称一审开庭前法官不让阅卷
05-18 18:58:24 来源:上游新闻

因担任《中国有嘻哈》音乐总监而名声大噪的刘洲,2018年因涉“刑事案件”而被广泛关注。

近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该案4名辩护律师处获悉,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刑事自诉案,开庭前律师的阅卷要求被法官多次拒绝,直到庭审当天被告人和律师才看到证据。

5月17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向荆州市沙市区法院求证此事,其新闻发言人开始以不负责案件为由拒绝采访,随后又让记者发函,截止记者发稿前,也未得到回应。

2019年2月22日,湖北荆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律师当庭指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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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洲。图片源于网络

辩护律师:开庭当天才收到证据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1002刑初177号显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从程序上看,被告人在开庭当天才收到这些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都没法发表意见,希望法庭给予一定的时间。原辩护律师明确没有收到过自诉人一方的证据,且自诉人当庭补充的证据也需要时间去查实。”

上游新闻记者调查得知,判决书提到的刘洲,是一位知名音乐制作人,曾担任《中国有嘻哈》音乐总监,参与《我是歌手》、《中国之星》、《蒙面歌王》、《盖世英雄》等节目制作,2016年在央视春晚上演出后火爆一时的《华阴老腔一声喊》,也正是刘洲担任的制作人和作曲、编曲等工作。

2018年5月29日,湖北荆州籍商人张建华到湖北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对刘洲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刘洲构成侵占罪。

张建华认为,2017年他和刘洲打算合作成立音乐公司,刘洲要求他在公司成立前将1500万元汇到刘洲的个人账户暂时保管,以证明其资金实力,并尽快成立公司,待公司成立后将这笔钱作为注册资本缴付,但付款后公司未成立,他多次催要还钱,但刘洲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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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东、于宗洋两位律师共同为刘洲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记者翻拍

4名律师证实:一审开庭前法院不给阅卷

一审期间,刘洲先后委托了4位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上述一审判决书提到的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王发旭。

“开庭头一天,才接受刘洲委托赶往湖北荆州参加庭审的。”王发旭律师说,出庭当天才看到自诉人的证据,而自己要求延期开庭的口头意见也没有被法官采纳。

记者了解到,北京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东、于宗洋两位律师共同为刘洲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于宗洋律师曾于2018年6月26日、7月10日两次赶赴荆州沙市区法院和法官沟通。“在每次沟通中,均表示请法院按程序送达自诉人证据列表和证据复印件。代理期间,未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自诉人自诉证据列表及证据复印件”。

对此,记者向于宗洋律师求证。于宗洋称,他确实去了两次湖北,但交涉未果。

吴晓东律师表示,庭前交换证据是刑事诉讼必须的程序,开庭通知是湖北的法官来北京亲自送的,当时律师就提出要求送达自诉人的证据,但法官没同意,因为这个,律师最终拒绝在开庭通知上签字。

吴晓东律师称,多次交涉,法官都没说出未送达自诉人证据的明确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开庭,是不符合程序的。因此他和于宗洋律师主动与刘洲解除了委托手续,因为作为律师,他们感到没法正常行使权利了。“程序如果不公正,实体审理就很难公正,这是法律上的常识”。

继王发旭之后,刘洲又委托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黄旭告诉记者,律师只有先深入研究案卷材料,才能发现疑点和问题,继而制订出庭审辩护策略,开庭审理时当庭作出有效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一审法官认为,刘洲数次更换律师,以时间短、无法组织证据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述情况,5月17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向荆州市沙市区法院求证此事,其新闻发言人开始以不负责案件为由拒绝采访,随后又让记者发函,截止记者发稿前,也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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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宗洋律师曾给刘洲案的承办法官发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记者翻拍

辩护律师:一审程序违法

2018年8月底,案件一审宣判,荆州市沙市区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刘洲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其向张建华返还1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洲不服上诉。二审期间,黄旭和同所另一位律师叶萍共同作为刘洲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2019年2月22日,该案在湖北荆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黄旭、叶萍两位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知情权,程序严重违法。

两位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质证权行使的前提是对证据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的意义在于能够对质证活动进行有效准备。一审法院在庭审前不仅对辩护律师多次提出查阅证据材料的请求不予回应,还要求上诉人及辩护人当庭质证,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黄旭、叶萍两位律师在二审期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当庭为刘洲做无罪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称,经查阅案卷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唯一的证据支撑就是张建华自己的陈述,属于孤证,不能仅凭孤证就认定犯罪事实。

张建华的住所地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一审审理期间,刘洲的第一任辩护律师于宗洋、吴晓东向法院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他们认为,虽然钱是张建华从其在湖北荆州开设的银行账户里汇出去的,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并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行为,即使存在侵占罪,汇款的时候犯罪行为也还没发生,是在拒不交还的情况下才发生犯罪行为,所以湖北法院管辖有问题。

记者注意到,一份EMS单据显示,2018年6月30日,于宗洋律师曾给刘洲案的承办法官发了快递,在“内件品名”处写“张建华诉刘洲侵占案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但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始终没有收到过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正式回复。

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当中。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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