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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花式”欠款怎么办?专家为中小企业划重点,这样依法解决
09-24 16:00:1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工程按期完成,迟迟拿不到钱;订单及时交付,货款却一拖再拖;中小企业资金流吃紧,经营压力倍增。如今,这样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9月24日,记者从市经济信息委举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视频会议上获悉,目前重庆市人民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已开通受理热线、建立投诉服务平台,中小企业遇到拒绝或拖欠款项,可通过专门渠道咨询和投诉。

9月1日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实施。《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市经济信息委民营经济处处长付宗伦表示。

在宣贯视频会上,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一级调研员孙长清从《条例》的制定背景、《条例》要件、前置条件、支付要约、处罚机制、监督机制等六方面,向中小企业进行了详细阐释。

据介绍,针对付款期限,《条例》中提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定结算金额之日起结算。”

为了防范账款拖欠,《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此外,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为了推动《条例》落到实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了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搭建便捷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据悉,目前,设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专门开通受理热线、建立投诉服务平台,并在该委办事大厅设有投诉窗口,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和咨询。

企业可通过这些渠道进行咨询投诉:

投诉平台网址:wq.cqsme.cn、投诉邮箱wq@cqsme.cn、投诉咨询电话023-67517976。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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