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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怪、重”的地名有“治”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05-24 19:31:20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5月24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后简称“草案”)的说明。该草案将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2001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提升重庆地名管理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地名更改频繁、“大、洋、怪、重”地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地名管理工作,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此次审议的草案共9章43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27条、新增14条、删除6条、保留1条。

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此次草案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明晰了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府以及部门职责;二是对重大地名命名更名作出规定;三是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草案修订增加了地名文化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的内容。草案第七条提出:地名规划、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文化保护,应当广泛征求、合理采纳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个方面,草案强化了源头管理。一是要求编制地名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二是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告;三是规范地名信息库的数据归集。

第三个方面,草案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明确了设置、维护主体及设置要求,明确了移动、拆除程序。

另一方面,草案强调了地名文化保护和公共服务。一是要求制定市、区县两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二是鼓励部门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展示地名文化保护成果;三是要求部门在主动变更地名时,免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中心城区内同类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地名命名与更名除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用字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

(二)乡(镇)、街道一般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三)同一区县(自治县)内道、路、街、巷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名称,市内著名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等所辖范围内的同类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

(四)跨区域的地名应当保持一致,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

民政部门十个工作日内对地名申请作出审核、报批意见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对地名的行政审批时间进行了更为明细的规定。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报批意见。这比现行条例缩减了五天。

同时,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报批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自然地理实体、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有关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的,其时间不计入在内。

民政部门应向社会主动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草案新增了多条对地名文化保护的内容。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与保护,定期组织地名文化公益宣传。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研究和宣传,支持在渝学校开设相关地名文化课程。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名信息库,定期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网络、手机、数字电视、穿戴设备等媒介,向社会主动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展示地名文化保护优秀成果,提升地名文化传播广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污损、遮挡、覆盖等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设置、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设置单位(设置人)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设置、维护和管理义务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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