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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③|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宠物伤人如何追责?
01-03 16:02:12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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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重庆市委宣传部、西南政法大学联合编写的民法典大众读物《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正式发布,全书结合有关司法案例遴选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100个问题,用活泼有趣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了《民法典》的核心精神和具体规范。

今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继续整理其中百姓生活中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阐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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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示例:

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小明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为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须做财产公证,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小红会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他与小红的感情,陷入了苦恼之中。请问,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民法典》法条

夫妻婚前财产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解读:

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这种约定及公证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事后如若发生财产归属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骗婚”,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对方婚前债务牵累。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夫妻双方纯粹、良好感情的维系,稳定婚姻生活。当然,夫妻双方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会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并非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例如,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汽车等财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像产权归属不易明确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纠纷,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婚姻并非是一场交易,无论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目的都在于追求婚姻幸福,保障婚姻稳定,使婚姻回归爱情的本质而不陷入流俗的漩涡,相爱容易相守难,且行且珍惜。

2、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示例:

老王沉迷于赌博,不顾妻子的苦苦劝说与坚决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人财两空的老王一心想着“翻盘”,就又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转眼间还款时间到了,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你明知道十赌九输,还借钱给他去赌博。我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老王借的钱一分没往家里拿,你找我也没用!”请问,配偶一方借的钱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民法典》法条

夫妻共同债务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解释(二)》作了修正,在原来第24条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上述规定并未彻底解决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债务认定作了补充规定。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第1064条充分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所谓“共债共签”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另一方的签字同意。《民法典》第1060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若是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示例中,老王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居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提示我们,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如无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而作为借款人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任。

3、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示例:

小明的爷爷去世后,全家人集中在一起就爷爷死后遗产如何处置的问题进行讨论。因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只能采取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配。当大人们就谁是法定继承人和谁应当优先继承遗产的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时,一直被忽略的小明站起身说道:“爷爷生前最疼我了,难道我不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吗?”请问,小明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民法典》法条

法定继承人的顺位与范围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是有明确范围限定的,主要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却并未涉及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因此,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能直接作为法定继承人。

但是据此就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完全没有权利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个说法无疑是错误的。以爷爷和孙子的关系为例,虽然孙子不是爷爷的直接法定继承人,但孙子也有机会继承爷爷的遗产。例如,在本示例中,如果小明的爸爸先于小明爷爷死亡时,小明就可以代替爸爸继承其爷爷的遗产,我们将这种继承方式叫做代位继承。此外,若爷爷生前订立了遗嘱,指明自己身后遗产由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小明继承的话,那么小明也是有权继承遗产,这就是遗赠继承。总而言之,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能直接以法定继承人身份来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和遗赠继承的方式来主张遗产份额。

本示例中,小明并非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是不能直接继承爷爷遗产的,除非出现代位继承或遗赠继承的情形。

4、父债一定子还吗?

示例:

老王生前曾向小明借款20万元,经小明多次讨要迟迟未还。老王去世后,小明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对其父亲老王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小王当庭表示其已放弃继承,故不应承担其父亲的债务。请问,小王需对老王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法条

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

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解读:

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本不承担还款义务。若父亲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亲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观之,父债是否需要子偿,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本示例中,小王已明确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故无需对老王欠付小明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小王未放弃遗产继承,若20万元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小王继承老王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小王可以不用偿还。

5、踢球受伤能找球友赔偿吗?

示例:

小明读大学时就是校足球队的主力,毕业后仍然喜欢周末和好朋友一起踢踢球。某个周末,小明和球友相约一起踢球,在场上抢球的时候和对方球员小李发生身体碰撞,导致手肘关节骨折,花去医疗费一万元。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吗?

《民法典》法条

自甘风险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解读:

《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指的是人们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在活动中受伤,不能向队友或者其他活动参加者要求赔偿。《民法典》确立这个规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们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时候,就应当知道参加这样的文体活动本身存在受伤的风险。换句话说,这种受伤的风险是文体活动通常会存在的,人们自愿参加就说明愿意自己承担这样的风险。

本示例中,小明与朋友一起踢球,就属于本条所说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样的文体活动包括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或赛事,如打篮球、打羽毛球、打乒乓球、踢足球、登山、钓鱼、户外骑行等等。小明自愿参加踢球活动,说明他愿意承担可能受伤的风险。因此,他在踢球过程中因抢球受伤,就没有权利要求球友小李赔偿。

当然,《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有适用条件的,并不是说小明踢球受伤就一律由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小明在抢球的时候,小李故意向小明“下黑脚”导致小明受伤,那么小明是可以找小李赔偿的。如果小李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小李的动作过大,已经超出足球运动的规则范围,那么小李也要赔偿。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不在“自甘风险规则”所容忍的范围内,且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朋友们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的话,应及时查清伤害发生的原因,若伤害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要求该参加者赔偿。

6、宠物伤人如何追责?

示例:

小李养了一只泰迪犬,某天在小区里面遛狗时,邻居小明路过,见小李养的泰迪犬非常可爱,就想逗逗狗,没想到泰迪犬害怕陌生人,将小明咬伤。请问,小明能够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小李遛狗没有牵绳呢?如果小李养的是藏獒呢?

《民法典》法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换句话来说,被侵权人不需要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他们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即可。但是,饲养人也不是无条件全部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盗窃他人动物而使饲养动物伤人,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此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与此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将饲养的狗装入犬袋、犬笼或者给狗戴嘴套等,进而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只有在被侵权人是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示例中,小明挑逗泰迪犬被咬伤,应由泰迪犬的饲养人小李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责任可以被减轻。如果小李遛狗没有牵绳,那么就算小明是因为逗泰迪犬才被咬伤,小李的责任也不能被减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如果小李饲养的是藏獒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无论小明是否有逗狗行为,小李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7、好意同乘等于风险自负吗?

示例:

一天,小明驾车上班途中遇到在等公交车的同事小李。小李看到小明,喜出望外,请求小明搭载自己去单位,小明爽快地答应了。二人在车上谈笑风生,在转弯时小明没有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两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小明负全责。车祸造成小李的手骨折,小李要求小明赔偿,而小明认为是小李自愿上的车,自己没有收取报酬却还要赔偿是非常不公平的。请问,小李有权请求小明赔偿吗?

《民法典》法条

好意同乘

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好意同乘,是指经车主同意或受车主邀请“搭顺风车”“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自愿无偿搭乘顺风车而遭遇交通事故时,搭乘人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可以向好心车主索赔呢?好意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于其甘冒一切风险,好心车主的善意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非营运机动车”是指搭乘人和车主的目的地重合仅是巧合,车主只是顺路搭载而不是为了营利专门搭载。当然,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为了方便顾客购物或看房开通的免费巴士不在此列。所谓的“无偿”是指不收取报酬,打车平台上的顺风车不适用此规则。而“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指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本示例中小明开车时没有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但是小明的行为过错程度比较小,属于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责任,通常是减少赔偿金额。如果小明做出一些正常人都知道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如超速行驶或闯红灯,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当然,小李如果明知小明无证驾驶还自愿搭乘,就是明知搭车有危险还偏要搭车,那么小李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要与小明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医药费等损失。

8、小学生在校受伤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示例:

明上学时因天性好动没少受皮肉之苦。5岁上幼儿园时,小明在足球课上被足球绊倒在地,撞碎门牙。10岁上小学时,小明与同学在楼梯上嬉闹,踩空楼梯而扭伤脚。请问,幼儿园和小学对小明的受伤有赔偿责任吗?如果在监控中发现第二次受伤是校外人员小王把小明从楼梯上推倒所致,小明又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民法典》法条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即学生在学校上学时受伤,包括与同学打架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

学校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学生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其次,受伤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上学、回家途中不包括在内。再次,实际遭受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最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即未尽到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至于家长在索赔时是否需证明学校的过错,《民法典》规定受伤的未成年学生是8周岁以上的,需要证明;不满8周岁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这是因为不满8周岁的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更重。因此,不满8周岁的孩子在校受伤,家长向学校索赔时无须证明学校的过错,而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示例中,小明都是在学校上学期间受伤的,如果幼儿园和小学对小明的安全保障在教育管理上有失职,那么小明对于5岁和10岁时受到的伤害都可以要求学校赔偿。5岁的小明的监护人可以直接要求幼儿园赔偿,而幼儿园如果拒绝,则需要提供课前安全教育、教师全程陪同等教育管理活动的证据。10岁的小明的监护人索赔时则必须拿出学校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教师看到小明在楼梯上嬉闹但未劝阻或者楼梯湿滑而学校未设警示标志。此外,如果是校外人员小王推倒小明,那么小明应先找小王赔偿,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保姆受伤雇主应该赔偿吗?

示例:

小明家雇佣的保姆小兰在窗台上擦洗空调时,发现窗台上有空调积水,但没在意,导致站上窗台时没站稳而摔伤,同时她手中的清洁工具掉下砸碎了楼下邻居小李的窗户。请问,小兰应当赔偿邻居小李的窗户吗?小兰可以要求小明支付自己治疗和赔偿邻居窗户损失的费用吗?如果小明是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小兰是由家政公司派过来的保姆,又该由谁来赔偿呢?

《民法典》法条

雇主责任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劳务的雇主责任,在个人给个人有偿或无偿干活时,如果干活的人在工作中受伤或造成别人受伤,接受劳务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91条还规定了单位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单位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示例中,小明直接找到小兰让其做保姆工作,两人之间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小明作为接受劳务的人,是小兰的雇主。擦洗空调属于保姆的工作内容,小兰为小明干活时砸碎了小李的窗户,雇主小明要对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兰是故意所为或有重大过失,那么小明可以找小兰要回赔付的钱,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小李赔偿。对于小兰擦洗空调摔伤,雇主小明和小兰自己都有责任。一方面,小兰看到窗台有积水,应当能想到不擦干水直接站上去很容易滑倒,但她心存侥幸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自己的摔伤有过错。另一方面,窗台是一个相对危险的工作环境,雇主小明应当查看窗台的安全情况,提醒小兰擦干水或者提供防滑工作鞋,但小明不管不问,对小兰的摔伤也有过错。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小兰的医疗费等损失。

如果小明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小兰是家政公司派过来的员工,那么家政公司才是小兰的雇主。因此,家政公司要赔偿小李的财产损失,同时小兰的受伤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小明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小李和小兰的赔偿要求,并让他们找家政公司去。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其实在“请保姆”这种生活小事中也蕴含着巨大的法律学问,我们可以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保姆,以此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

10、谁来给闯祸的“熊孩子”“擦屁股”?

示例:

5岁的小明在院子里踢球,不小心把球踢飞,打碎了邻居小李家的窗户。请问,小李该找谁赔偿?如果5岁的小明是个著名童星,自己有许多财产,又该谁来赔偿?

《民法典》法条

监护人责任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解读:

“熊孩子”闯祸事件频发,这背后到底有没有父母的过错?父母不是侵权人,有没有替“熊孩子”赔偿的义务?如果让“熊孩子”自己赔偿受害者,那身无分文的他们几乎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且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这些闯祸的“熊孩子”背后或多或少有着父母管教不力的因素。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督促父母等监护人重视对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教育,《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了“熊孩子”闯祸时,父母等监护人要代替孩子赔偿受害者,即使父母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当然,如果未成年孩子有自己的财产,“一人做事一人当”,他们应当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者,不够的才由父母等监护人补上。总而言之,未满18周岁的孩子闯祸了,通常都是由父母等监护人来负责买单。

5岁的小明踢球时打碎了小李的窗户,给小李造成了财产损失,小李可以找小明的父母索赔。如果小明的父母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如阻止小明在窗户附近踢球、教导小明踢球时注意力度和方向,可以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如果5岁的小明是著名的童星,那么他与其他“熊孩子”的区别就在于他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此种情况下,做错事的小明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小李的损失,不够的部分才由小明的父母负责赔偿。

“熊孩子”闯祸的背后可能是父母的纵容和溺爱,让父母担责只是形式,让父母重视管教才是《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责任的目的。监护人除了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孩子,更要对其合理管教,教导他们正确的礼仪和价值观念。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乙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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