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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05-30 14:38:13 来源:垫江法院

垫江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5月29日上午10点,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桑柳、刘文文等11人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桑柳、刘文文等11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桑柳、刘文文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纠集被告人张佳林、毛朝杰、刘野、罗哗沁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该组织成员提供食宿,经常安排该组织成员聚餐、娱乐,并购置了一台商务汽车用于外出催收债务,车上还准备了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北区、潼南区、南川区、梁平区、垫江县有组织地进行暴力索债,实施多起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桑柳、刘文文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佳林、刘野、毛朝杰、罗哗沁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了6起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桑柳等人还实施了2次非法拘禁、1次抢劫的违法犯罪活动,桑柳、刘文文非法获利三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柳、刘文文、张佳林、毛朝杰、刘野、罗哗沁、彭成果、唐勇、张阳、沈培培、王红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桑柳、张佳林、毛朝杰、刘野、彭成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桑柳、刘文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① 组织成员三人以上

该犯罪组织除桑柳、刘文文外,还有张佳林、刘野、毛朝杰、罗哗沁等组织成员。

②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桑柳、刘文文二人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中均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应当认定桑柳、刘文文系首要分子。

③ 重要的组织行为较为固定

张佳林、刘野、毛朝杰、罗哗沁积极、主动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大部分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重要成员。

④ 组织成员共同

故意实施了3次以上的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首要分子桑柳、刘文文的直接组织、领导下,实施了6起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其中首要分子桑柳、重要成员张佳林、刘野、毛朝杰共同参与实施了3次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

⑤ 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

恶劣的社会影响

桑柳、刘文文等人为了维护、扩大组织的利益,按照组织惯例多次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释法>>

什么是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什么是恶势力集团犯罪?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原标题:判了!垫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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