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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比例居全国前列 这套《监督规定》 实现刑罚“宽”“严”共济
12-11 06:27:4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10月30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重庆召开。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作为首批试点省份的重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上全国领先。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既要确保及时惩治犯罪,又要强化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功能,如何找准“宽”与“严”的平衡点,则成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关键。

12月10日,市检察院召开认罪认罚监督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对该项制度的相关情况和实际应用进行了采访。

今年来重庆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比例居全国前列

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潘祥均介绍,今年来(1月至11月),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诉法规定,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规范化办理,呈现出四个显著特征:

一是适用比例高,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1656件27097人,适用件数占比84.28%、人数占比78.25%。

二是办案效率高,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共适用速裁程序出庭10145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总量的55.35%。

三是量刑精准度高,向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量刑建议15962人,占比72.94%。

四是息诉服判率高,由于法律后果可预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和解退赔比例大幅提升,认罪服判率达98.15%。我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水平持续保持全国前列,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专门作出批示予以肯定。

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渝召开,我市公检法司等单位在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推广重庆做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重大变革

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创新举措,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重庆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在检察官敢用、愿用、会用、善用上下功夫,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明显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等指标在全国居于前列。

司法责任制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赋予了检察官充分的自主权。检察官手中权力更大了,意味着肩负的责任更重了,从外界看,被腐蚀、围猎的风险也增加了。基于此,《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应运而生。

实现“宽”与“严”共济,《监督规定》是重要保障

刘艳红介绍,为规范检察权行使,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案件质量风险,重庆市检察院出台了《监督规定》。

在制定《监督规定》时,市检察机关坚持放权而不放任,监督而不干预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监督与重点环节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规定》共6章30条,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构建起了一张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了监督什么。《监督规定》规定的监督,是指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守检察工作纪律等情况实施的监督。

明确了监督主体。一是明确了纵向监督主体及其责任。规定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含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责任。二是明确了横向监督主体及其责任。规定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明确了监督重点。一是明确了需要加强监督的重要方面和重点环节。二是明确了需要加强监督的重点案件。将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者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审理程序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理的案件等七类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案件。三是明确需要及时报告的重点情形。

明确了监督方式。一是检察长(含分管院领导)可以通过审批、审核、抽查、更换承办检察官等方式开展监督。二是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与同类案件明显失衡的,应当提示检察官处理。检察官不采纳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向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报告。三是上级检察院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备查、专项检查、纠正错误处理决定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四是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研判分析、情况通报等实施监督。

明确了外部监督。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坚持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了监督责任。规定了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同时,规定了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再好的制度都需要通过执行来体现其生命力。刘艳红称,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执行《监督规定》,加强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有效防范假案假证等案件质量风险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廉政风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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