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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木板砸中小孩致10级伤残 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就起诉两栋楼业主
12-10 22:44:11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今(10)日,重庆市渝中区香江美地江与朗廷高空坠物伤人一案,在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受伤的孩子)将有高空坠物嫌疑的两栋楼200多户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原告将业主和物业一起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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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状显示,原告与其父母是菜袁路168号香江美地江与朗廷B区一组团的住户,在2018年3月16日中午,原告由其奶奶用儿童车将其推回11栋房屋时,从上空飞下一块木板(约70cm×30cm大小)砸在原告头上,导致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

诉状显示,当时原告受伤的地点在9栋和11栋之间。伤后原告在当地医院救治,简单包扎后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原告认为高空坠物,应当由行为实施人承担责任。

原告受伤后派出所民警入户调查后,也没有查到实际实施人。据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当由所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之一的物业公司为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但是其没有尽到谨慎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排出安全隐患造成原告受伤,其余被告均系可能造成该高空抛物的人。

业主们自证清白各有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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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大风天,为什么监护人要推着孩子出去,我认为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并且小区物管没有任何监控设备,面朝中庭的住宅又不止一栋,在大风天的情况下,根本没办法证明是9栋和11栋掉下的木板,那么原告应该将所有面朝中庭的业主全部起诉才对。”在被告举证质证时,业主何女士说到,另外,她表示,孩子现在的具体情况他们都没有亲眼见到,也不了解交通费、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

业主吴先生在法庭上列举了自己的证据:夫妻二人的单位在岗证明、防盗网照片和家具照片。吴先生表示,他在一家企业上班,妻子在医院上班,家里只有两个人居住,事发当时家中无人,单位为他们开具了在岗证明。并且,吴先生家中没有任何宜家家具,所有窗子均在入住之前就装上了防盗窗,防盗窗的缝隙在5cm左右。

也有高层业主认为:如果自家33楼掉下去这么大一块木板,那么不可能只是10级伤残的结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上游新闻将会保持关注。

律师:

除非你有充足证据 否则难逃责任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忠表示,高空抛物、坠物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受害人怎样维权?“当确实找不到抛物、坠物当事人时,受害人可以将有可能造成抛物、坠物的相关人员一起告上法庭。”骆忠讲到,同时,被告人也可以通过举证来证实自己的清白,但是这个证据要能够完完全全地证实自己家里没有任何抛下、坠落该物品的可能,否则,一般情况下无法洗清责任。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有着不同的法律解释:‘高空抛物’通常是指主动抛扔,而‘高空坠物’通常是意外发生。”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强表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且对多次实施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在周强看来,今后即便是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发生实害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改变了以往“无损害,不惩罚”的做法。但是同时,法院对于高空抛物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该将会是特别严谨的,除非有着完整充足的证据,否则不会轻易下判决。

新闻多一点》》

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犯罪

高空抛物犯罪所涉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情形: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适用情形: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从高空抛弃物品行为的。(三)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1. 多次实施;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3.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高空坠物犯罪

高空坠物犯罪所涉罪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适用情形: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适用情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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