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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借女友名义买房,分手后对方拒绝过户 还能要回来吗
07-23 15:06:21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消息,2012年,由于自己没能成功申请按揭贷款,家住成都的小王就以女友小陈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并把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但是,购房的所有款项及装修费用都由小王付钱,随后小王和家人住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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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分手后,小王要求小陈办理房屋过户,遭到小陈拒绝。

日前,该案经成都市新都法院审理,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法院认为,由小王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的行为,其真实意思是两人达成了隐名购房协议,而非小陈所说的“赠与”。

恋爱时“借名买房” 

分手后要求过户被拒

2007年,小王和大学同学小陈谈起了恋爱。2012年,小王想购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一套房屋,但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由于个人信誉原因,贷款没能通过银行审批。后来,小王听说可以更换贷款人把按揭贷款办下来,于是便与女友小陈商量,以小陈的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等。

但是,房子的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及相关税费都由小王支付,而且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小王父母的资助。每个月还贷款前,小王会通过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把钱转到小陈名下用来还房贷的账户中。

2014年,两人分手。2015年8月,小王筹钱装修了房子,随后与他人结婚,并与家人一起搬进新都的这套房屋居住。

小王说,他多次跟小陈协商,要求小陈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都被对方拒绝。于是,小王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王表示,该房屋是他借小陈名义购买,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实际为自己所有,自己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

前女友辩称是“赠与”

法院:房屋归实际出钱的男方

对此,小陈认为自己和小王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购房手续也一直由自己完成。

小陈辩称,两人在购房时是情侣关系,当初约定,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这是双方处于恋爱关系下的赠与行为。而且自己是出于同情,才同意让小王入住并每月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一是因为小王没有房屋居住,二是由他支付按揭贷款,等同于支付房屋租金。

新都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小王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的真实意思是隐名购房行为,还是赠与行为。法院认为,该房屋房款均由小王支付,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父母,房屋装修费用也由小王出资,并且小王与家人在房屋同住多年,认定为双方存在隐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逻辑关系。

而且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时,双方仅仅是恋人关系,对于这种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而该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小王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小陈。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小陈应协助小王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借名买房”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来看,借名买房双方多为情侣、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情感信任,多以口头方式约定,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借名买房”目的一般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税收的政策法规,很多情况或许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名义产权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否认借名买房事实;或是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三人基于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将会导致实际出资人房、财两空。因此,买房资格不能随便借,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不能因一时利,而让自己身陷大麻烦。

原标题:恋爱时借女友名义买房,分手后对方拒绝过户 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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