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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列管芬太尼22年,非法贩卖不足1克亦可获刑
12-04 21:10:17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在刚结束的中美元首会晤中,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等合作,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

此前,曾有美国方面报告称中国是美国非法芬太尼最大源头。

事实上,芬太尼“一夜爆红”之前,中国对该类物质的管控和违法制贩的打击力度,近年来一直呈高压态势。

正如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外记者会时所说,“中方迄今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

在我国《禁毒法》中,“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范畴,也就是说,也就是说,目前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与毒品管理一样严格。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1996年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12种芬太尼类物质就已被列入国家管制。

11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介绍,截至目前,中国已列管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种芬太尼前体。

某警官学院禁毒学院一位专家表示,衍生物发明速度快,此次进行全类列管,理论上讲,应该是发现一种,列管一种。

12月3日,澎湃新闻以“芬太尼”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4年至今,约有49起有关制贩卖“芬太尼”等物质的刑事判决。

其中,以贩卖含有“芬太尼”与“曲马多”两类管制药的合成胶囊居多。

曾有媒体报道称,“一克芬太尼等于40克海洛因”。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例中,有近30人非法贩卖芬太尼、曲马多等不足1克,均获6个月、9个月不等刑罚。

芬太尼已列管22年:从12类物质增加至25类

我国对芬太尼的列管可以追溯至1996年。

12月3日,前述警官学院禁毒学院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芬太尼是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一类,我国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列管了一部分。

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

在《禁毒法》中,对毒品的定义并未具体区分是否为药用还是非药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范畴,受相应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强制约束。

1996年1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已将阿芬太尼等12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对其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等活动,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至2013年,又新增瑞芬太尼等共计13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5年至2018年,卡芬太尼、乙酰芬太尼等12种芬太尼类物质,又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这些物质,即便是科研、实验需要使用,也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药品身份下,“芬太尼”作为一种类似阿片(罂粟)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其镇痛效果约为吗啡的80倍甚至更多。

据法制日报2017年报道,卡芬太尼是芬太尼类物质的典型代表,其药效约为吗啡的1万倍,成人的致死量约为2毫克,强于其他芬太尼类衍生物。近年来,欧美国家已出现上百起滥用芬太尼类物质致死案例。

“1克芬太尼相当于40克海洛因。”经济日报2015年的一则报道曾介绍,当年广东黄浦区海关破获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缴获芬太尼46.866千克。若将该剂量折算成海洛因,相当于1.87吨。

4年56人因“芬太尼”获刑,涉案数量多以“克”计算

更严重的是,芬太尼类物质不同于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它是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中的“明星”,其物质种类、替代品不断更新增多。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邓明曾在去年初介绍,2012年至2015年间,总计仅发现芬太尼类物质6份,而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芬太尼类物质达66份,生产和走私呈上升趋势。该类物质麻醉作用极强,同时不依赖于罂粟种植,合成工艺简单、价格低廉,在欧美发达国家滥用日趋严重,已有替代海洛因等传统阿片类毒品的趋势。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从2014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约有49起因非法持有、运输、贩卖含有“芬太尼”的判决案例,56人获刑,涉及广东、甘肃、福建等省份。

其中42起案例中毒品为“曲马多”与“芬太尼”合成的胶囊。

曲马多和芬太尼一样,能有效解除或减轻疼痛,但药剂增大时可产生镇静和嗜睡效果,具有耐受、成瘾等副作用,也属于管制药品。

正因芬太尼类物质的强烈作用,在前述49起案件中,有31起案件涉案贩卖、持有的芬太尼类物质重量均低于1克;其中有18起案件涉案芬太尼类物质重量甚至低于0.5克。但相关涉案人员均被判处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这些披露的案例中,2017年12月27日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涉案芬太尼类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刘某龙贩卖苯甲曲嗪905572克、芬太尼3635克,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中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的黄某仁,因通过网络向其帮助贩卖芬太尼3635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新的芬太尼类物质出现速度远超列管速度

陕西一位从事医药工作的资深人士向澎湃新闻介绍,芬太尼类药品作为国家列管药物,在生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开具处方,且该处方笺是卫生部门规定使用的“红单子”处方。

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对这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报关,设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国家药品监管局信息显示,目前国内涉及芬太尼类药品的生产企业共有5家,分别是国药集团、恩华药业、羚锐制药、人福药业、常州四药。截至目前,恩华药业、国药集团、人福药业已发声明称,没有相关产品出口到美国。

前述资深人士认为,以目前国家的监管力度,芬太尼类药品很难从正常渠道流入非法市场。前述禁毒学院专家表示,因合成芬太尼类物质的一些化学试剂没有列管,不法分子获取制配芬太尼类物质的原料相对容易。“合成方法很多,较难防范。” 

目前,我国已将2种芬太尼前体列管。但该专家表示,新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出现速度远远超过列管速度。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芬太尼是由杨森制药公司创始人保罗·杨森博士于20世纪60年代发明合成的,原本是一种安全的高效镇痛药。”他强调,“芬太尼理论上大约有数百种衍生物,因此,我国提出的是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

原标题:释新闻|我国已列管芬太尼22年,非法贩卖不足1克亦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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