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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系商业秘密 员工盗用公司数据“刷奖”被判赔300万元
04-11 15:08:26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消息,某直播平台员工汪某盗用公司数据“刷奖”套现200余万元,损害了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记者11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平台公司30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数据系商业秘密。

原告嗨狗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用户通过充值向网络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该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诉称,汪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即便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依法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汪某通过登录嗨狗公司的系统实质接触并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汪某赔偿300万元。

后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粘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嗨狗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

综合考虑汪某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量确定的获利金额和惩罚性赔偿倍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嗨狗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须登录相应权限账号查看,公司对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具有还原打赏场景、归纳中奖规律的现实价值,还具备预测用户行为、审视经营策略的深层潜在价值,其内容具体确定,也符合保密性、秘密性、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员工或者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极易因明知故犯而构成主观故意,若存在侵权行为实施的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所造成的损害大及获利多等严重情节,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加重侵权赔偿责任。”上述法官说。

原标题:数据系商业秘密 员工盗用公司数据“刷奖”被判赔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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