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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案终审 四川高院: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01-13 13:19:38 来源:上游新闻

2022年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早前舆论关注的“成都青花椒商标”案。经过公开审理,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成都市温江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四川高院认为,万翠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青花椒”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表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图片来源/四川高院

青花椒鱼火锅店被诉商标侵权 一审赔偿3万元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赔偿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万翠堂公司认为,通过宣传与推广,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邹先生的青花椒鱼火锅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擅自在门头及美团平台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认为,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邹先生不服判决,2022年1月11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邹先生外,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饮店均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权,“青花椒”案就此引发舆论关注,上海万翠堂被指存恶意滥诉。

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图片来源/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上海万翠堂代理律师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中有显著性。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万翠堂方面早前曾宣布对所有自己涉及的商标案进行撤诉,但13日进行的二审中该公司仍然出庭参加了诉讼,该公司代理律师提出,邹先生的店对“青花椒”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并且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与相关案涉“青花椒”商标的读音、含义相同,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认;邹先生的店将“青花椒”用于店招,不是仅仅菜单中的描述性使用,会误导公众。

邹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同时,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并没有损失,其火锅店也不存在侵权故意,经营规模小,并且饱受疫情影响,不存在因为使用被诉侵权产生的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邹先生经营餐馆招牌中的“青花椒”使用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本次庭审的焦点。四川高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万翠堂注册的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万翠堂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成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大,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较大。青花椒是用于指代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

▲同样涉及商标侵权的青花椒招牌。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四川高院认为,万翠堂公司注册青花椒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有一定的难度,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

四川高院认定,万翠堂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权取得授权之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邹先生的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料,“并非商标性使用”。

2022年1月13日上午11点,四川高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店招中的“青花椒”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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