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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签协议可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四川林草局回应:属于野生动物收容
07-13 19:34:55 来源:上游新闻

7月12日,有部分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网友在社交平台上传了两份四川成都地区的野生动物义务委托代养协议。协议内容显示,温江区农业农村局、天彭街道办事处与笼养鸟玩家签订协议,委托其代养画眉鸟、绣眼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网友对此表示质疑:基层单位是否有权委托私人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相关做法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7月13日下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四川省内部分地方确实存在义务委托代养协议,该协议的主要依据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他们“把这个工作归为野生动物收容”。

▲四川彭州市天彭街道和当地市民签署的重点保护鸟类代养协议。图片来源/反盗猎重案组公众号

观赏鸟晋级“国宝”,私人签协议便可继续养殖?

2021年2月,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其中画眉鸟、鹩哥、红嘴相思鸟、绣眼鸟等10多种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观赏鸟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新版名录颁布之前,部分私人饲养的鸟类野生动物能否继续养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7月12日,网络社交平台流传出两份四川成都地区的义务委托代养协议。协议内容显示,温江区农业农村局、天彭街道办事处与笼养鸟玩家签订协议,委托其代养画眉鸟、绣眼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协议内容中还特别约定,代养动物属国家所有,不得进行人工繁育、开展盈利性活动。

私人和基层相关部门签署协议后便可在家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做法,引发了部分关心野生动物保护的网友质疑,“一份协议显然不能轻易取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有网友提出疑问称,义务委托代养协议是否来自于省或市林草局的授权?基层单位是否有权委托私人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相关做法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相关知情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一纸义务委托代养协议无法保护野生动物,反而会成为饲养非法来源野生鸟类的许可证,继续刺激非法捕捉和买卖,“这种个人纯粹为了消遣饲养非法来源野生动物的行为,不该鼓励,而应严格监管控制,逐步引导退出饲养。”

▲2021年2月1日起,很多常见观赏鸟升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画眉、绣眼、鹩哥等。图片来源/广州公安

官方回应:归为野生动物收容,将持续打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7月13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从成都彭州市天彭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义务委托代养协议确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与饲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签署的。

同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知记者,相关野生动物的问题需要咨询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站,而该站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实存在签署义务委托代养协议的情况,“和群众签订协议的话,都是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去操作的”,签署协议的依据主要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相关内容,“相当于说我们把这个工作归为野生动物收容”。

四川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站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出台代养协议,“其实也是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一方面,市民饲养鸟类多年,产生了一定的感情,没有办法突然将鸟类强行地收走;另一方面,将这些鸟类送到动物园、收容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也超出了他们饲养的能力,很容易就出现这些鸟类死亡的情况”。

对于网友质疑义务委托代养协议将“继续刺激非法捕捉和买卖”的观点,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代养协议中存在违法交易或者是私自人工繁育的话,公安机关“会通过举报、定期抽查等进行打击的”。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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