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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项文件发布: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
10-21 19:51:00 来源:

央视新闻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发布四项法律文件。

全国扫黑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和通知。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放贷、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等问题给出了相关界定和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的若干问题也给出了司法意见。

这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和通知分别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 检举构成自首 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今年是中央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随着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若干问题,以及办理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认定不清晰等问题,此次四个文件的发布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一些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

危害巨大,网络黑恶犯罪被明确界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新趋势、新动向,社会危害性巨大,一些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为了准确甄别和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天公开发布,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犯罪近年来逐渐出现了线下与线上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形态。

此次四部门出台的《意见》明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首先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四个特征”也就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根据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实施犯罪活动所造成的危害,准确评价,依法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

《意见》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犯罪组织结构向松散化转变。

犯罪手段向“软暴力”化转变。

犯罪空间领域向多样化转变。黑恶势力通过信息网络可以足不出户攻击远在千里之外的受害方,能够快速联络上下游犯罪。

犯罪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意见》还首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在网络世界中的变异特点,对其中的特殊性作了规定。“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意见》重申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意见》对此类犯罪特殊的取证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打击网上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依据。

非法放贷入刑以年利率超36%为基准

针对近年来,因非法放贷活动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为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比如,《意见》规定: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就构成“情节严重”。

为了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便利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从严惩处

《意见》明确,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规定: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如果同时具有“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实施同种行为”这一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打伞破网,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

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是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根源,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的关键。此次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打伞破网”的主攻方向,对相关的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

《通知》详细列举了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高发领域,明确要求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紧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紧盯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贸集市、渔业捕捞、集资放贷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紧盯村“两委”、乡镇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通知》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列举了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几十种主要情形。

为解决多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的问题。《通知》规定了政法机关案件会商、案件通报等机制制度以及案件管辖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办案步骤。

《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

《通知》第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通知》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职务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通知》的颁布将有效解决政法机关在实践中面临的涉“伞”线索移送查办不协同、线索核查不扎实,导致地域行业“打伞”不平衡、“打伞破网”工作不深入等问题,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制度保障。

理顺工作机制,保障罪犯检举积极性

为进一步健全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工作机制,鼓励罪犯对所知悉的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四部门也专门出台了相关《意见》,我们来了解一下。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 检举构成自首 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是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案件线索排查和移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健全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告知制度等,同时明确保护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意见》规定,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各部门在办案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减刑。对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基本属实,但未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那么,哪些黑恶势力罪犯需要跨省异地执行刑罚呢?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 熊选国: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实行跨省(区、市)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跨省(区、市)执行刑罚。

原标题:全国扫黑办: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项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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