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游评论 > 正文
上游评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重在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10-27 17:03:59 来源:上游新闻

d56f1563bef05d2484ec2d53153b58df.png

近日,大连10岁女童遇害一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加害人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已被警方收容教养。此案再次引发公众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惩戒教育等问题的讨论。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时间提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很有讨论的必要。但一刀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544c8fb216f9ae5b8664344317323a49.png

▲蔡某某家的窗户外摆放着祭奠遇害女孩的蜡烛和鲜花。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首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从全球范围来讲不算太高,日本、德国等国家也是14周岁,有些国家甚至还高于14周岁。其次,部分网友及学者认为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但即便降至12周岁,仍然会有11周岁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刑事处罚后,若得不到有效教育,很难再融入社会,进而重新犯罪,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代价。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的司法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一些规定,但在责任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很有必要。

目前,国外有很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如德国有《少年法院法》,其中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少年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等实体和程序问题。该法在矫正措施、生活指示、养护教育、训诫、少年拘禁等方面也有具体要求。英美法系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涉性侵、杀人、涉枪等严重违法行为,也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当务之急是,对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受刑法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该有一套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强制其去接受治疗或教育。目前对此类未成年人的处理现状是:上工读学校需申请,收容教养限于“必要的时候”,两者都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措施,则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矫治,而且对社会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

上游新闻 牛泰

96815b4bb807435af109e60e79c96b04.jpg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