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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村民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个人签名系伪造,人被拘房被拆
01-11 16:30:04 来源:上游新闻

“至今我都没收到过2014年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也不可能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和摁手印,这两份文件是如何生效的?”1月11日,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村民冯守华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说,为此,他在去年1月还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决定拘留15天,其房子也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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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华2014年6月建成的钢结构建筑物,于2020年1月21日被拆除。拼图来源/受访者提供

2010年11月1日,冯守华与冯台村村委会签订了宽30米、长44米的地基使用协议,“主要是居住和进行蔬菜及花卉的种植”。同年12月27日,冯台村委会、造甲城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造甲城镇政府均在审批意见表上盖章同意。

2013年12月28日,冯守华开始搭建房屋。两天后,他收到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向他们反映有按程序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就没了后续。”冯守华说。

2014年6月房屋建成后,冯守华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手续后开始种植蔬菜。

冯守华说,“2019年11月7日,我在自家房屋门上看到了宁河区人民法院张贴的公告,才知道法院要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来去法院调查卷宗才知道,我涉及一宗从立案、开庭、裁决等所有情况都不知道的案件,法院的裁定书到2019年我查出来时都5年了,没有送达给我。”

经查询,冯守华才知道原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2005平方米建钢结构建筑物”,限期15日内拆除;2014年8月1日,原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责令冯守华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当事人和《行政裁定书》的被执行人都是我,但这两份文件从没向我送达,我也从来没收到过。”冯守华说。

▲2020年1月15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冯守华作出的拘留决定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0年1月15日,因被执行人冯守华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河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就在冯守华被拘留期间的1月21日,其修建的钢结构建筑被强制拆除。

2020年5月12日,冯守华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6月16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向冯守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守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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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华称,国土部门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的个人签名和手印,是伪造的,他毫不知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我都没见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回证,怎么出来了个人签名,还有我摁的手印?”冯守华说,送达回证上签字和手印,系他人伪造。

于是,冯守华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三中院认为,该案诉讼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为《行政裁定书》所羁束,一审法院的不予立案其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现场勘验笔录》中被邀请参加人签名为王术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见证人签名为王树森。冯守华说,同一个人不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可以断定至少其中一份签名有伪造嫌疑。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此后,冯守华申请再审,也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冯守华说,2019年12月6日他调取了案涉相关材料,发现原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供材料中有不合理之处。首先,现场勘验笔录中被邀请参加人签名为王术森,而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变为王树森。“王术森、王树森为同一人,一人不可能连自己的名字都写错,这完全不合常理,两份文件的签名字迹也不一致。”

▲冯守华说,国土部门向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已于2014年6月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是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明显自相矛盾。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其次,国土部门向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载明,2014年6月5日已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然而调取的处罚决定书载明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这明显自相矛盾,6月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还没有作出,如何送达给我?”

冯守华诉讼代理人范蕊律师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实际送达冯守华,冯守华也未在送达回证中签名按手印,“当事人质疑送达回证的合法性和真伪,请求做司法鉴定辨别签名和手印真伪,但是宁河区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对送达回证中笔迹进行实质鉴定审查。”

冯守华提供的2020年1月4日一份录音文件显示,宁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法官说,关于冯守华没收到《行政裁定书》的事儿,他咨询了行政庭,行政庭认为《行政裁定书》是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拆迁进行审查,送达给一方即可。

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丁泽根律师表示,不管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法院的行政裁定书,都必须完成送达程序,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未送达则不生效。

冯守华说,宁河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写着“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他至今都未收到过这份裁定书。

“我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的签字和手印做司法鉴定,但是拿不到原件做不了鉴定。”1月11日,冯守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将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上游新闻记者 苏衡 实习生 陈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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