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河北“爱心妈妈”李利娟(身份证名“李艳霞”)行政诉讼案在武安市人民法院开庭。此前,李利娟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一审获刑20年。
2018年5月4日,微信公众号“新武安”发布文章《我市依法取缔李利娟福利爱心村,所涉孤儿弃婴全部妥善安置》显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卫计等部门和午汲镇政府,对李利娟福利爱心村依法予以取缔。”
李利娟称并未收到任何部门的取缔法律文书,取缔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亦没有任何书面手续,应当依法确认取缔行为违法,随后李利娟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五被告取缔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获悉,在庭审上,五被告不否认文章的真实性,也都承认都去了取缔现场,但未向法庭提交到场之后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
▲10月25日,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利娟行政诉讼案。 图片来源/受访者
公号发文爱心村被联合取缔,五被告否认参与
针对2018年5月4日微信公众号“新武安”《我市依法取缔李利娟福利爱心村,所涉孤儿弃婴全部妥善安置》的文章内容,李利娟的行政案代理人、律师殷清利表示,五部门在答辩状中均以不同理由否认参与取缔。
武安市民政局答辩认为未向李利娟下达过取缔的法律文书,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民政局只是及时控管安置了爱心村的弃婴孤儿;武安市公安局表示,“新武安”的文章不是法律上的认定,不是行政法律文书,其未参与取缔活动,不是适格被告。武安市公安消防大队答辩认为,未对爱心村实施取缔,也未向该单位下发取缔文书;武安市午汲镇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其并未参与取缔行为,从新闻报道不能说明答辩人具有参与取缔爱心村的行政行为,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武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答辩认为,微信文章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代替司法认定,将其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诉讼主体。
殷清利称,合议庭通知代理人于2018年12月6日9时到武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询问,在询问时代理律师提交了将武安市报社列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申请书,以查明其微信公众号文章的客观、真实性。
▲李利娟(现用名李艳霞)提起的行政案件传票。图片来源/受访者
庭审现场: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10月25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武安市民政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午汲镇人民政府五被告都不否认文章的真实性,也都承认都去了取缔现场,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午汲镇人民政府等四被告称,是应民政局的协调和申请到的现场。
武安市民政局辩称,去现场是对福利爱心村进行强制检查;公安局辩称,他们去现场是维护现场秩序,并做DNA采集工作;卫计局辩称是对孤儿进行体检;公安消防大队辩称为应急安全做保障;午汲镇人民政府辩称是协助维护秩序。
殷清利律师表示,其开庭前申请五被告提交其到案发现场之后,履行其自己职责的相关证据,但五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我有证据证实其采取了取缔行为,他们如果要否认,应该提交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逾期不举证的,人民法院会认定为其没有证据,不会支持其诉求。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李利娟本次并未出庭,其家属亦未参加旁听。此案将择期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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