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将查封房屋售出 老总因拒执行罪获刑一年半
07-20 07:06:00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璧山一家房地产企业,因为破坏诚信付出了惨重代价:擅自出售法院查封的房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司老总获刑一年半。

2013年7月29日,璧山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兴公司”)以其预售的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XX号的59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借条等证据载明,借期为6个月。

到期后,友兴公司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林某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法庭依法作出了判决,要求友兴公司偿还林某的债务。

2014年3月3日,债权人林某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月,重庆一中院裁定对友兴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镇南街XX号59套房屋予以查封,其中35套房屋有案外人提出异议。

在此情况下,重庆一中院遂将24套没有异议的房屋作价284.64万元交付给林某抵偿债务;要求友兴公司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将24套房过户给林某。

法官介绍,他们查明:友兴公司在未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将被查封24套房屋中的7套售出。得到消息后,重庆一中院随即传唤友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其表示不再售出被查封的房屋,并会把售房款交给林某。

但是,友兴公司并未交付销售所得房款。

随后,重庆一中院遂将被执行人友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8月,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璧山友兴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直接参与将法院裁定查封及裁定过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截至发稿,记者了解到,在法律的震慑下,该案的执行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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