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丨侵权责任编编撰过程中 曾遇到了这些难题和争议
05-26 10:22:0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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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跃

婚姻生活、生老病死、财产继承……《民法典(草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对大众生活中的多项民生热点进行了回应。近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课题组成员侯国跃教授,请他分享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编撰中遇到的困难和争议。

上游新闻:参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编撰过程,遇到的困难点有哪些?

侯国跃: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做好法律科学性、逻辑性、术语专门化与法律通俗性与民众理解能力、接受能力的对接问题。因为法律只有被理解了才能被信仰和遵从。

其次,现行法律中个别条款存在固有缺陷或争议,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回应诸如此类的司法难题。譬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损失分担规则,对于损害分担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过去司法实践对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导致这一条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各类损害责任的“兜底条款”。

在编撰过程中,处理侵权责任编与民法典总则以及其他各分编的关系、侵权责任编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侵权责任编与国家政策的关系也很重要。立法是为了回应社会的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上游新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专家们比较争议的点有哪些?

侯国跃:比较争议的主要有四点

第一,有无必要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专家认为民法以填平补偿为原则,以惩罚赔偿为例外。侵权责任并不具有惩罚功能,不应该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有专家认为侵权责任以由责任救济扩展至责任分担,侵权责任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应予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第二,有无必要废除公平损失分担规则。有专家认为司法实践存在对公平损失分担规则的滥用,该规则已沦为各类损害责任的兜底条款。为避免诸如“电梯劝阻吸烟案”一审判决类似裁判的出现,应予废除公平损失分担规则。也有专家认为公平损失分担规则对于损失的分担具有重要功能,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利益,应予保留。

第三,有无必要确定“同命同价”规则。有专家认为平等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有专家认为,生命健康为最高的法益,生命不能以价值衡量,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非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所以“同命同价”是伪命题。

第四,有无必要规定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专家认为民法视域的损害乃人身、财产范畴的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救济的损害系生态环境本身的破坏,并非民法的范畴,不应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也有专家认为绿色原则已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损害并非单一的指向经济价值,而系指价值发生多少的变更,所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未突破侵权责任的传统法理。

上游新闻:对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争议的焦点,最终是怎样取舍的?

侯国跃:面对立法难点,立法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有三个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尊重立法规律。社会发展需要是立法的基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以社会需要、司法需要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司法亟待澄清的法律问题。同时,法律具有体系性,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以法理体系逻辑为科学依据建构规则。

其次,尊重民事立法传统,吸收司法经验。法律犹如气候,具有本土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在坚持继承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吸收总结了成功的司法经验。

最后,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一支,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合乎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中国元素的侵权责任规则,积极传承。同时,对于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予以批判借鉴,以此完成汇聚中国智慧、体现中国方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上游新闻:民法典设置侵权责任编的有哪些意义?

侯国跃:侵权责任编是衡平保护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的立法方案。安全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安全的保障。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制度约束人们各得其所、不损害他人。同时,良好的制度应让损失停留于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涉的理由。侵权责任编以过错责任以及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划定人们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既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救济,亦是对人民群众行为自由的尊重。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一方面有利于厘清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的界限,提升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性;另方面可以极大地增加侵权责任制度的容量,为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提供充足的立法空间,从而提升法律规则的操作性和适用性。我国从《民法通则》以来,都沿袭“权利-责任”的立法传统,故在民法典中设置侵权责任编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并有利于民众对法律的掌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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