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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受伤,向同饮者索赔120万被驳回
2024-04-23 17:54:24 来源:重庆法治报

好友相约聚餐、唱歌,共同饮酒后一人头部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伤者将3名一起喝酒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余万元。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跟朋友聚会饮酒后受伤

诉请同饮者赔偿120万

陈某与李某、杨某是同事,与尹某是朋友,4人相识两年多,经常相约吃饭喝酒。2021年12月10日,4人相约在南岸区后堡某火锅店吃饭聚餐。期间,陈某、李某、尹某人均喝了4两白酒。饭后,4人又相约去某KTV唱歌喝酒,陈某在喝了几杯洋酒后一直坐在沙发上睡觉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等人欲结束聚会,想叫醒陈某时,却发现其头部流血受伤。李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陈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陈某被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顶部)、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积液(左侧额颞部)等症状,前后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陈某脑软化灶属十级伤残、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警方也未能查清陈某受伤原因。

期间,由于陈某生活困难,李某等3人在其受伤后共同垫付了6.44万元医疗费用。

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等3人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0.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是否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二是在饮酒过后,同饮者是否尽到了必要且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本系同事又是好友,经常相约聚餐喝酒。此次聚餐由大家协商而定,并无组织者,且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的原因,亦未举证证明三被告对其实施了劝酒、斗酒、灌酒等行为,聚餐过程中也未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不能证明李某等人存在过错行为。

其次,虽然同饮者相互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在KTV唱歌喝酒过程中,李某等3人难以通过陈某酒后坐在沙发上呈入睡状态而作出其存在头部受伤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的判断。

最后,当发现陈某头部受伤后,李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此外,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有着清楚的认知,其本人才应是风险的最佳控制者,应当知道醉酒后会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在聚餐时应避免过度饮酒。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陈某的遭遇虽值得同情,但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等三被告表示已垫付的6.44万元系自愿补偿原告的部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同饮者要避免劝酒

有意外要及时救助

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诸如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或降低可能损害后果的发生。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要有清晰的认知,做到饮酒有度,共同营造健康的饮酒文化,避免因饮酒过量发生悲剧。

因共同饮酒引发的损害,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共饮者也应当避免以下情况发生:用言语刺激对方喝酒等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洗澡或剧烈运动时未加以劝阻等。

重庆法治报记者 叶会娟

原标题:聚餐饮酒后受伤,向同饮者索赔120万被驳回,法官释法:公民的法律责任不能被泛化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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