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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 重庆公共场所如何控烟
09-29 17:55:1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9月29日,《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大家关注的问题,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梳理了十问十答。

问题1:吸烟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问题2: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问题3: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1)餐饮服务场所;

(2)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3)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上述公共场所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问题4: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有哪些?

答:(1)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2)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3)公共体育馆、运动建设场所、演出场所;

(4)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上述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问题5:如何倡导停止吸烟?

答: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日,全市集中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倡导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停止售烟一天。

问题6: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2)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3)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5)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相关上位法及本条例进行处罚。

问题7:违反《条例》规定,如何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

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问题8:谁来执法?

答:条例明确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

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市实际情况,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即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问题9: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答:一是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未成人接触烟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无烟环境。

二是做好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三是严格惩戒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十二条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作了强调,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问题10:如何投诉举报?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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