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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花1万多演“一号角色”:仅3个镜头1句台词
09-26 06:40:12 来源:潇湘晨报

9月25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正在宣读判决书。

潇湘晨报消息,电影的“一号角色”只有三个镜头外加一句台词?同一部电影“一号角色”多达几十人?9岁的何翔(化名)和父亲何兴(化名)觉得自己遭到了欺诈,将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这部网络电影中,参演的66名小演员,都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合同,根据不同的角色定位,缴纳9800元至29800元的费用。何翔一家支付了12800元,获得了参演“一号角色”的机会。但当何翔参与拍摄后,他发现同为一号角色的演员有59人,而“一号角色”前还有7名“主演”。

参演的网络电影《神奇的熊孩子》播出后,9岁的何翔将自己关在房间里哭了一整天。

经过层层选拔,何翔脱颖而出,与某影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并向影业公司支付了1万余元的费用。何翔参演电影的消息很快被老师和同学知道,他俨然成了学校里的小明星。

“但影片播出来后才发现,我的小孩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三个镜头、一句台词。”何翔的父亲何兴认为遭遇到欺诈,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9月25日,长沙天心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期待

爱表演的孩子要成为电影主角了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公司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的网络大电影,并于2017年6月至11月正式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该影业公司还称,这部电影选拔一些小演员首发站定于湖南省,将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多市同步进行。

今年9岁的何翔系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平时爱好表演。于是,他在湘潭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

“我们是一家影楼的会员,2017年10月左右通过影楼工作人员知道有个剧组在选人。”何兴告诉记者,何翔经过了长达一个多月的层层筛选。“签约那天,现场负责人说只有五个名额的‘一号角色’,我们就立刻同意签约了。”

2017年11月4日,何翔与何兴同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00元的费用。

双方同时还约定,电影拍摄基地暂定在浙江横店影视城,何翔及其监护人从居住地到拍摄区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电影成片播放平台为优酷视频。随后,何翔支付了12800元。

“何翔要当电影主角了。”很快,消息传遍了学校,对于自己即将要参与的拍摄,何翔本人也格外期待。

现实

只有三个镜头一句台词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亲何兴的陪同下,赶到横店进行拍摄。

在影业公司对何翔等人进行演员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其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何兴发现,在拍摄期间,影业公司虽然给何翔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一句。“签约时,我们问了他们有没有剧本,当时回答是暂时没有。我们到拍摄现场后,发现还是没有提供剧本,就觉得这个事情不对,都是现场临时安排角色。”何兴说,何翔分配到的角色是一个士兵,一共有七个人,他是其中一个,最终只有一句台词,三个镜头,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原本充满期待的何翔看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三个,台词仅一句。

看到闷闷不乐的儿子,何兴很着急。“电影上映后,儿子的老师和同学都看了这部影片,原本他在学校各方面都很优秀,这次却因为这部电影遭到了同学们的嘲笑,一提及这件事,儿子的心里就反感,不愿意交流。”何兴很懊悔,原本想给孩子一个锻炼的机会,没想到反而给他造成了心理伤害。“如果我们当时知道,肯定不会去签约的。”

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何兴代理其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争议一

一号角色是不是主演?

一号角色是不是主演?原告与被告之间各执一词。

何兴很不理解,他认为大众认知中,“一号角色”应该是男一号、女一号,“不可能就是个打酱油的”。

影业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争议二

参演角色不同所交费用不同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记者发现,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被判退还六千多元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因为原告基于自身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天心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有瑕疵是否履行要想清楚

承办法官张永进建议,签订合同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的。

在对方履行合同前或履行合同时已明知其履行合同会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对方的瑕疵履行,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同意接受对方的瑕疵履行,在其履行完毕后,再以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本案即是如此。

业内人士

但凡要收钱的,都别去

资深影视策划人谢晓虎介绍,电视剧、电影、网剧、网络大电影这四个领域参差不齐,全国有上百万家影视公司,取得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有1万多家。

“针对电视剧等签约演员来说,行业规矩是,但凡是聘请演员要倒给钱的,都是骗人的。我只给一条建议,但凡收钱的都别去。”谢晓虎建议,但凡是聘请演员反需要收钱的,一定不是主流的影视作品,一定不是主流的公司,也一定不是主流长期做影视剧方面工作的人。遇上类似情况,家长不能盲目相信,一定要通过多个渠道了解清楚。

网友评论

@米兰的小铁匠

说起一号角色全片基本没有台词的,我能想起的就是《悲情城市》中的梁朝伟了。不过,只给三个镜头这件事,那真的是前无古人了。

@最多不过多走路

一部电影有几十个一号角色,我数学不好,请问是怎么排列出来的?

@大碗的雪

心疼这个孩子。但愿这个案件能给不少望子成龙的家长敲个警钟。

原标题:一号角色=3个镜头+1句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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