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两部门发文: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11月27日,国家卫建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意见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管理,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应当保证两三个月药量。按照要求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在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方面,意见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定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同时要求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药品调配时随药品同时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

同时要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配备临床药师,由临床药师为门诊和住院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针对疑难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等疑难复杂疾病,要有临床药师参与药物治疗和会诊,提供多学科诊疗服务。探索实行药师院际会诊,为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解决药物治疗问题。

意见提出探索推进医院“智慧药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方便患者查询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对慢性病患者的定时提醒、用药随访、药物重整等工作,重点是同时患有多重慢性病的老年患者,以保障用药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药事管理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追踪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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