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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浙江“毒跑道”公益诉讼后 刑事追责不能缺席
07-02 13:07:37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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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两年的浙江省三门县实验小学“毒跑道”事件,在污染企业向公益组织赞助资金10万元后暂告一段落。和解协议被披露后,引发了学生家长和环保人士的质疑:花钱就能免责?

在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因污染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不仅导致众多学生身体健康受损,还污染校园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作为主要责任方,环境修复、承担学生医药费是其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向环境公益组织赞助10万元,也是污染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截至目前,污染企业及主要责任人却并未因使用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而因民事公益诉讼的和解获得了一张“免责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过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如何追究污染企业的相应责任?在政府主导的招投标过程中及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贪污受贿行为?同样也值得关注。

在近年来包括浙江三门毒跑道、常州毒地案在内的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最终均以环境修复、政府主导、作出赔偿收尾。因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追责,让污染企业误以为赔钱就能“了事”。如此做法,让“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

环境污染不是小事,更何况该案还牵扯到损害学生健康的问题。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中,相关部门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应严肃施行问责机制,如涉及到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进行追究。民事公益诉讼过后,刑事追责不能缺席,让污染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才更能慰藉人心,更能起到震慑作用。

上游新闻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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