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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一家四口被灭门案”案发33年后再度开庭 张满喊冤28年后被宣告无罪
01-28 13:00:30 来源:上游新闻

1月28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云南省大理州中院庭审现场获悉,针对1989年12月发生的“大理一家四口灭门案”,大理州中院当庭宣告被告人张满无罪。

▲2019年11月21日,云南大理,张满案件获检方再审审查建议后引发关注。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1989年12月16日,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下兑村,时年28岁的王学科一家四口,被发现在家中全部遇害,其中包括一名7岁男童和一名4岁女童。

案发后,警方始终未破案,直到五年后的1994年12月,时任下兑村公所书记张满被警方带走。警方说,人是他杀的。

张满一直否认杀人,称遭到大理警方的刑讯逼供。根据张满讲述,警方的手段包括暴力殴打、断水断粮等;而最终击溃张满的,是他的妻儿也受到了威胁。在被逼之下,张满作出了此案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根据办案警员的“提示”,和自己的“合理想象”,“承认”了自己杀害王学科一家四口。

张满说,他当时想的是,在审讯室里说不了理,以后还有检察院,还有法院。但他没有想到,他的冤屈,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1997年,张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1999年,云南省高院维持该判决。从1994年被警方带走,到2011年保外就医,张满一共被羁押了17年。期间,他一直在坚持申诉。

2019年11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张满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审查建议,建议重新审理案件。

2021年12月13日,张满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云南省高院对张满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再审决定的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法律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已经作出再审决定的云南省高院,认可当年维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判决的裁定,确有错误。

张满一方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今天进行的庭审中,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张满无罪,并表示将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对于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等问题,张满一方表示将在春节后具体作出申请。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作出错误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判处张满有罪的是云南高院,云南高院应当按照2021年的标准对张满进行国家赔偿。”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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