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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七旬企业家获国赔后又因同一案件获刑,重审改判无罪后检方抗诉
11-24 11:14:43 来源:上游新闻

历经一系列复杂的刑事追诉程序,时间跨度长达8年,湖南衡阳七旬企业家李良毛于11月10日终获无罪判决。然而11月23日晚间,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李良毛收到来自衡阳耒阳市检察院的抗诉书:耒阳市检察院针对耒阳市法院以(2020)湘04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良毛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判决李良毛无罪一案进行抗诉。

耒阳市检察院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李良毛刑事责任。

▲11月23日,李良毛收到耒阳市检察院发出的抗诉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获国家赔偿两年后,湖南七旬企业家因同一案件再被判刑3年》报道显示,上世纪90年代,李良毛担任衡阳市祁东县编织袋厂厂长,并先后接手县磷肥厂、县氮肥厂。1996年2月,李良毛被祁东县政府授予“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1998年,他被湖南省政府授予“湖南省乡镇企业家”称号。

201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李良毛在进行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申报后被祁东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羁押57天。此后两次取保候审期满仍未被起诉,他认为自己被羁押属于错案,开始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1月16日,祁东县检察院最终赔偿李良毛失去人身自由57天的赔偿金1.47万余元。

李良毛在获得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后,开始向有关部门讨要因淘汰落后产能被收缴的241万元“奖励资金”,然而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再次找上门。

针对同一案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祁东县检察院将起诉涉嫌罪名由“诈骗罪”变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后重新起诉。该案经指定由耒阳市人民法院审判。

2019年3月6日,耒阳市法院以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李良毛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李良毛及其亲属因本案已追缴的非法获利311万元,由祁东县纪委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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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李良毛在祁东县造纸厂的原址上。图片来源/网络

李良毛不服,经上诉后,衡阳市中院裁定该案发回耒阳市法院重审。2021年11月4日,该案经耒阳市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审改判李良毛无罪。

耒阳市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提到,首先,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证据不足。其直接证据,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祁东县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祁东县三阳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李良毛本人原在侦查阶段所作的部分有罪供述及证人刘石根的证言。但上述两材料本身系复印件,至今无原件予以核对,李良毛又当庭否认系其提交,因此,无从确定是李良毛本人当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李良毛所作的部分有罪供述及证人刘石根的证言亦前后不一致,其间相互矛盾,且李良毛当庭均作无罪辩护。其次,公诉机关对李良毛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具体指控,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本案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李良毛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中所述情形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1月10日下午,李良毛收到耒阳市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

然而,11月23日晚间,李良毛收到来自衡阳耒阳市检察院的抗诉书。

耒阳市检察院抗诉理由包括:一、本案主要证据(前述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清晰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两册案宗材料来源不明,与事实不符。祁东县纪委的移送函及相关移送材料,证实了该案系祁东县纪委在调查2008年至2012年祁东县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发放的过程中查实的证据,后以李良毛涉嫌诈骗罪移送祁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李良毛在该两册案宗材料首页也签字认可系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二、李良毛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祁字【79】015号”文件应当被认定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三、祁东县造纸厂不存在重复申报的情形。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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