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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因高空抛物罪获刑系全国首例 法学家认为高空抛物罪致人死亡可按其他罪名定罪
03-04 13:02:28 来源:上游新闻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同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月4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了解到,“高空抛物”入刑后,上海两男子也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事拘留,其中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办理的高空抛物案,因导致被害人面部受伤,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调查。

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表示,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3月1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因向楼下抛掷菜刀获刑6个月。图片来源/江苏检察

发生口角,女子连扔两把菜刀获刑

3月1日,“高空抛物”入刑第一天,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罪名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嫌疑人徐某以高空抛物罪获刑。

江苏检察官方消息显示,2020年某日下午,徐某在溧阳市戴埠镇西街三楼家中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铁质菜刀,王某上前夺刀时,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发觉后随即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后未予理睬。在与王某持续争吵过程中,徐某又到厨房拿出另一把不锈钢菜刀,看到王某再次夺刀,徐某又将菜刀抛掷至楼下。该把菜刀掉落至地面,楼下的老年夫妇受到惊吓,请路人报警。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后,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所抛物品类型、抛物高度和区域以及案发当天的人流量等因素,于3月1日以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同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表示,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楼下居民谅解,且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获刑案件。

▲3月2日,上海男子因从楼上扔碎瓷片划伤邻居脸部,以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拘。图片来源/上海公安

高空扔碎瓷片划伤邻居,男子称“懒得下楼”

就在徐某因高空抛物获刑第二日,上海一男子也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刑拘。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副所长王峥荣介绍,今年2月10日,上海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个白色塑料袋砸中,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之后蒋女士被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接报后,民警实地走访勘查发现,此幢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从抛物轨迹来看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的东北侧抛出。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於某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装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於某到案后说。因行为涉嫌高空抛物罪,目前於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调查。

同时,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月13日午后,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也已侦破。当天赵先生驾车回家,驶经居住小区的11号楼时,车辆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汽车天窗被砸至粉碎,自己也险些受伤。报警后,松江警方根据此前安装在11号楼前的摄像头,找到了住在11楼的嫌疑人黄某。办案民警介绍,年过六旬的黄某因贪图省事,时常向窗外抛扔生活垃圾。尽管社区干部多次上门宣传教育,黄某仍然我行我素。目前,黄某已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3.jpg

▲于2月10日被高空坠落的碎瓷片划伤后,被害人脸部留下了疤痕。图片来源/上海公安

高空抛物罪致人死亡,可按其他罪名定罪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头顶上空的痛”,近年来,曾有不少法律专家及从业人员呼吁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实施后,其相关案例的公布也引起了法律专家们的关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表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则是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的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翔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再者,本罪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李翔教授认为,新法规定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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