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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酒店还工程款5年未果:案外人5次提执行异议被控虚假诉讼
11-09 10:23:30 来源:上游新闻

今年10月下旬,湖南益阳市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朝阳公司)收到了湖南常德市中院传来的法律文书:因不服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不予受理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尹光玉等5人向常德市中院申请复议,朝阳公司被列为被复议人。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这是自2016年起,尹光玉、文泽新等5名案外人对同一执行标的以购房为由,通过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等方式,向法院发起的第5轮司法程序。

“前面4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或不予受理,他们捏造了购房合同、借条等证据,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案件执行。”11月5日,朝阳公司代理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该公司自2015年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没有拿回一分钱。他们已就尹光玉、文泽新等5人以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峰置业)法定代表人舒怡苏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一事,向常德市中院进行了控告。

“我们的(证据)材料是实实在在的。”11月8日,文泽新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否认证据造假。

“案件正在审查办理中。”11月5日,常德市中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涉嫌虚假诉讼等问题,他们将依法公正办理。

▲位于湖南益阳康富南路的天峰酒店公寓项目,正被法院依法拍卖。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拍卖酒店还债

朝阳公司是1998年注册成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2009年8月9日、2010年8月9日,朝阳公司与益阳天峰置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朝阳公司承包天峰置业开发的益阳天峰酒店公寓施工工程。

2013年7月10日,因天峰置业欠付工程款,朝阳公司向益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天峰置业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4年12月31日,益阳市仲裁委作出益仲裁字(2013)第36号裁决书,裁决天峰置业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117343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627034元。

尽管仲裁官司胜诉了,但天峰置业公司并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此情形下,朝阳公司向益阳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7日,益阳市中院将该案指定至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执行。

2015年11月7日,朝阳公司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评估、拍卖天峰置业所有、坐落于益阳市康富南路的商业用地一宗(面积为2799.54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即天峰酒店公寓项目。

朝阳公司代理律师介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天峰置业公司拒绝配合执行,执行法院也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于是,他们向湖南省高院对案件申请提级或交叉执行。2019年5月2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益仲裁字(2013)第36号裁决书由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执行。

资料显示,天峰酒店公寓项目共有16层、总面积17万多平方米。

11月4日,上游新闻记者现场看到,该建筑南面部分全部为毛坯房、外面用围挡围了起来,房屋立柱上贴有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张贴的拍卖公告。

朝阳公司代理律师介绍,截止目前,案涉土地及房屋已依法进入拍卖、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法院为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朝阳公司指出,本案自仲裁裁决生效至今已6年有余,期间除天峰置业拒绝配合执行、案涉标的物执行困难、程序复杂等案件本身原因外,还有一些案外人员恶意妨碍、阻止本案执行程序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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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4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莫爱华等5位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5次提执行异议,4次被驳回

朝阳公司称,这几年来,尹光玉等5人反复地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程序。

2016年9月8日,尹光玉等5人以其为天峰酒店公寓部分房屋买受人、实际所有人为由,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终止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2016年9月22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涉及房屋未交付尹光玉等5人、尹光玉等5人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为由,驳回尹光玉等5人的执行异议。

2016年10月25日,尹光玉等5人不服益阳市赫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向赫山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其中,尹光玉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解除对其已合法购买的天峰酒店公寓南栋第六层(面积503平方米)房产的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其他4名案外人也提出了类似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3日,赫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定尹光玉等5人与天峰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尹光玉等5人的诉讼请求。赫山区法院同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驳回尹光玉等5人要求解除对天峰酒店公寓查封的起诉。

5人对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均不服。2016年11月,尹光玉等5人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朝阳公司代理律师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二款,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尹光玉等5名案外人正是利用了这一法条,他们的执行异议如果成立,朝阳公司申请的执行将被依法终止;如果不成立,也可以有效阻碍执行程序的有效进行。”

2019年5月,在案件经湖南省高院指定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执行后,朝阳公司等债权人以为可以对天峰公寓酒店顺利执行,不过事与愿违。

2020年8月13日,在案涉土地及房屋被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过程中,尹光玉等5人再次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8月14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以该执行异议已经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处理为由,裁定对尹光玉等5人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0年8月20日,尹光玉等5人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常德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上游新闻记者从常德市中院执行法官龚力处了解到,目前该复议申请正在审理过程中。

记者梳理发现,自2016年9月起,尹光玉等5名案外人针对朝阳公司申请执行的天峰酒店公寓发起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司法程序已进入第5轮。

▲正在法定拍卖中的天峰酒店公寓内景。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5名“购房人”疑放贷人,被控告伪造借条及购房合同

朝阳公司代理律师介绍,依据现有证据,有理由怀疑尹光玉等5名案外人并非真正的“购房人”,真正身份是“吃利息”的放贷者。

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赫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尹光玉等5人与朝阳公司及第三人天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庭审笔录,还原了基本案情。

庭审笔录显示,2016年12月16日,赫山区法院对尹光玉、文泽新、徐华光、莫爱华、许红军等5人与被告朝阳公司及第三人天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尹光玉等5人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收据》等证据材料,5人主张向天峰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1676万元、已实际支付1536万元购房款,且对执行标的物有所有权。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5人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于2009年至2011年间,均加盖有天峰置业公司的印章。5人自称购房人,不过他们提交的支付凭证均为“借条”;1536万元“购房款”没有提交银行交易记录,每张“借条”均由天峰置业法定代表人舒怡苏的签字确认。

天峰置业公司股东周德保介绍,实际上,2009年至2011年间,天峰置业公司的财务和公章是由他管理。在此期间,财务部门和天峰公司账户上从未收到过上述款项,也没有与尹光玉等5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

在法庭上,5名原告的代理人仇安德称,因天峰公司向尹光玉等5人借了款,所以5名原告的购房款均是抵扣借款。许红军的借款是分11次进行的,最早借款日期为2010年2月2日;莫爱华的借款分9次进行,最早借款日期为2009年1月26日;徐华光借款分6次进行,最早借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0日。

徐华光在法庭上提到,他的钱是向亲戚借的,自2009年开始全部以现金形式陆续借给舒怡苏,他不清楚具体购买的楼层,“第三人说,到时候房子随机分配调节。”

许红军则提到,他的钱是通过融资方式而来,天峰公司应该偿还借款及利息或者交付房屋。

天峰置业最后陈述称,向5名原告借款是为了建设涉案房产。因为欠银行的钱没有还清公司账户被冻结,所以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

朝阳公司则提出,上述证据材料中记载的金额过大,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及资金往来其他辅助证据进行认证,不符合交易习惯,不能证实尹光玉等5人是真实的买受人。

▲湖南常德市中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针对当事人的控告会依法公正办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2017年2月23日,赫山区法院最终判决:尹光玉等5人与天峰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尹光玉等5人的诉讼请求。

“天峰公司出具的借据、收条、《房屋买卖合同》都不是当时形成的,而是房屋被冻结后尹光玉等人为了对抗法院事后伪造的。”天峰置业公司股东周德保说,如果法院对上述情形不审查清楚,将导致天峰公司又额外背负将近2000万元的债务,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10月下旬,朝阳公司、周德保等债权人向常德市中院提出控告:舒怡苏、尹光玉等人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要求法院将尹光玉等人移送公安立案调查。

“我们提供的材料是实实在在的,很早就借了钱的。”11月8日,文泽新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否认相关借条等证据造假。

天峰置业法定代表人舒怡苏则回应记者称,“这个事我们是很冤枉很冤枉的,我们不差对方的钱,但对方涉黑涉恶,要把房屋冻结拍卖。”

常德市中院承办法官龚力表示,正在对案件审查办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常德市中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当事人的控告,他们会依法公正办理。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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