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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万别墅“砍价”成398万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副关长受贿300余万获刑10年
09-11 17:31:51 来源:上游新闻

想找对口单位高价卖房,没想到却一波三折。房子没卖出去,还因购房单位索要买房定金而被查处。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原副关长朱春霞临近退休因卖房被查处一事,一直备受关注。

9月11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取的裁判文书显示,朱春霞通过卖房受贿200万元,同时先后收受对口单位行贿100多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朱春霞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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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江苏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贿人索要定金 海关副关长落马

出生于1960年的朱春霞,在江苏省海关系统颇有名气,参加工作后,先后在苏州圆珠笔厂、苏州市日用品工业公司、苏州市公安局、苏州海关、海关总署加贸司及苏州工业园区海关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等单位工作。2010年7月,升任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

2016年11月21日,临近退休的朱春霞因涉嫌受贿罪被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这在当地引发关注。

朱春霞的落马竟与买卖房屋有关,这一点很多熟悉朱春霞的人都表示没有想到。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2年左右至2016年,朱春霞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副处长、处长、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保税业务信息化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苏州工业园区海关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主任、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副关长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昆山华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总经理叶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0.7万元,并为华东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朱春霞的全部受贿行为中,华东公司行贿的金额占总金额的90%以上,也因此成为朱春霞案中最大的金主。其中最大隐蔽金额为200万元,系2011年1月,朱春霞以向叶某售房的名义收取。

2016年,叶某与情人出境时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怀疑与向朱春霞行贿有关,便主动向朱春霞索要,为掩饰犯罪行为,朱春霞将200万元退还。但令朱春霞没想到的是,这笔只有两个人知道的“定金”交易,竟成为其落马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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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临近退休的朱春霞被立案调查。图片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买卖交易还是行贿成争议点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在朱春霞的受贿事实中,以卖房名义收取的200万元受贿款是所有受贿金额中最大的一笔,这笔钱属于定金还是受贿款也颇受争议。

2010年底,朱春霞对叶某表示要出售其海馨花园的房子,问其是否愿意买。考虑到朱春霞在华东公司发展过程中帮过很多忙,叶某当场答应。朱春霞表示房子准备卖380万元,而当时海馨花园正常房屋交易价格仅在270万元左右。叶某在供述中提到,其是想借买房的机会送钱,就把价格提到400万元。后来考虑买卖双方一定要砍价,整数交易不太自然,协商后就把价格定在398万元。

为了避嫌,叶某提出找一家中介来操作买房的事情,朱春霞同意了。于是,叶某在向朱春霞索要了其在海馨花园别墅的门牌后,便委托其情人李某找中介到现场看房。并由中介草拟了二手房交易合同,并支付200万元定金给朱春霞一家。

“从内心讲,只是想把200万元送给朱春霞,也算是对朱春霞有个交代,感谢她这些年对公司的帮助。如果中介能把购房手续办下来,剩下的钱再想办法,就算房子买下来也不会住进去。”叶某在供述中说。

但不巧的是,就在交易过程中,苏州市发布房屋限购政策,需在苏州市交纳一定期限的养老金才具备买房资格,而李某并不符合要求,也因此不具备买房资格。“听到消息后心里松了口气,因为已经送了二百万元给朱春霞,也算对朱春霞有个交代,剩下的购房款也不用想办法筹钱了。”叶某称,随后其找到朱春霞告知她购房手续办不下来,这200万算是违约金,也不需要再还了,并补了一张定金条给朱春霞,以防日后被调查。

对于叶某的说法,朱春霞却认为这只是房屋买卖中的定金,其曾表示,待房屋出售后会将200万元定金退还。2013年,朱春霞以2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虽也向叶某提过几次退还定金的事情,但并未将钱退还给叶某。直到2016年8月,叶某被限制出境,才分3次将定金退还。

对于朱春霞的辩解,法院并未采纳。判决书中提到,证据显示,朱春霞的有罪供述与叶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同时,其曾提到还有其余两套房子也有想高价卖给叶某的想法,另外在叶某被限制出境前,朱春霞曾卖过多套房产,但仍未归还叶某的200万元定金。因此对朱春霞辩解为定金的说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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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因犯受贿罪,朱春霞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两年收取顾问费27万元 获刑10年

除收取叶某公司的贿赂外,按月领取顾问费也是朱春霞额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判决书显示,2004年,朱春霞利用前述职务便利,接受苏州新宁仓储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申报保税仓库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2005年1、2月至2007年6、7月期间,朱春霞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王某直接或通过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对于收取顾问费的情况,王某在证言中提到,2005年左右,因为苏州新宁仓储有限公司和苏州海关打交道比较多,申报材料和仓库货物核销都由苏州海关加贸处管理。其与朱春霞平时交流业务,为更好熟悉海关政策,也表示对朱春霞的感谢,就考虑给朱春霞每月1万元的顾问费。第一次送朱春霞现金在2005年上半年,直到2007年7月份以后公司筹备上市就没有送过,算下来应该一共给了朱春霞27万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0日,因犯受贿罪,朱春霞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朱春霞上诉后,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朱春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于2020年3月10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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