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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违约成被告 企业两审均胜诉却遇执行难
07-03 15:21:49 来源:上游新闻

今年2月,浙江省台州温岭市南亚机械电子新产品开发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亚机械)收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其状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现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子再一次胜诉。此前,南亚机械创办人阮玉萍夫妻二人因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违约不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将其告上法庭。可是5个月过去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南亚机械仍未能如愿拿到《不动产登记证》。

“国土资源局给法院发了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函,法院办理了结案手续。但实际上,处理意见形同虚设,跑了几趟都被左推右推的挡了回来。”南亚机械负责人阮玉萍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说。

对此,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多次和市政府、国土资源局沟通协调此事,因是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要时间。而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局长周副清则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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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相应判决。受访者供图

国土资源局违约致企业陷入困境

2003年,温岭市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了南亚机械,并将其落户在温岭市工业城机电园区内。

同年7月30日,南亚机械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温岭市工业城机械园区,宗地编号为温土让合字(2003)第218号,面积为13360平方米(折20.04亩)的土地出让给南亚机械,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为2361380元,其中出让成本1374744元,经市政府批准缓交净级差收益100%(折986636元),实际支付地价款1374744元。

出让合同规定,南亚机械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后,90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等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建设项目。

“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履行合同,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之后又足额缴纳了净级差收益款。”阮玉萍称,如期缴纳后,温岭市国土局却没有依约将完整土地交付给南亚机械,出让土地上仍有民房和违章建筑存在,且到目前也没有为南亚机械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并颁发正式的《不动产权证》。“不知道找了多少次,都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阮玉萍称。

上游新闻记者在温岭市工业城机械园区内看到,南亚机械周围除了有尚未拆除完毕的民房外,还有尚未拆除的厂方,废弃厂房的院内堆砌着各种工业废料,有的废弃厂方大门都已经锈迹斑斑。

阮玉萍介绍,由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土地存在瑕疵,导致她规划审批的5幢厂房只能建造2幢,剩余3幢因民房及其他违章建筑的存在至今无法建造。“且不说建房成本增加不少,我们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是20多亩土地的,现在可以使用的还不到6亩。”阮玉萍说,因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未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导致银行不同意继续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还将南亚机械告上了法庭,目前该土地将被强制拍卖,厂子的经营已陷入困境。因此,阮玉萍认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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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土地现状。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民告官违约 两审均胜诉

2018年,因屡次协商无果,南亚机械将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行政答辩状显示:该局称,南亚机械取得并使用的土地系协议出让取得而非招拍挂取得,南亚机械在签约出让合同时,曾缓交了986636元的土地出让金(净级差收益)。该地块协议出让时,地块范围内有建筑物没有拆除这一事实各方都是知晓的,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局已交付了部分土地,全部交付须等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后才可交付,而该地块内的建筑物因实际情况至今无法拆除。

同时,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还表示,鉴于本宗土地系协议出让及目前温岭市类似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情况,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9日出台了温政办发(2016)149号文件,对协议出让后的该类用地同意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因此,南亚机械可按该文件中的处置方式,选择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依照文件中的处置程序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上游新闻记者在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法庭递交的,温政办发(2016)149号文件《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闲置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看到,温岭市人民政府提出,对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因房屋拆迁、水利、规划调整等三类历史原因,导致部分用地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工业用地,可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分块开发建设和不动产登记。除此外,还可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新的工业用地的前提下,采用异地置换土地的方式解决遗留问题。

法院审理后,对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意见并未完全认同。温岭市人民法院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看,南亚机械已足额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按约交付土地。对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目前条件下已无法交付,并按照温政办发(2016)149号文件选择处置方式的答辩,该院认为,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完成,约定明确的,按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对积极协调处理。

而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自认尚未交付的土地已无法交付,应对本着保护南亚机械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其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诉状中,南亚机械明确对尚未支付的土地,可采用异地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置换。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尚未交付的土地作出处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因不服一审判决,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上诉。2月1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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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南亚机械签订了补充协议。受访者供图

官司赢了 但事却没办成

拿到判决书后,阮玉萍总算松了一口气。4月1日,阮玉萍主动找到了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此时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已与规划局已整合)签订了《国土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南亚机械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土地均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待未交付地块的影响开竣工的客观原因消除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签订补充协议后,我就开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仍以种种理由不给我盖章、签字。”5月9日,因已超过判决书规定的60天期限,阮玉萍向温岭市人民法庭申请了强制执行。当月2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此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6月5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温岭市人民法院出回函称,4月1日已同意在批准范围内进行调整,目前待交付地块仍有8间民房未拆迁,无法开工。在办理南亚机械申请对已建成厂方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发现其存在不符合规划要求、加层超建筑面积情况,并且因前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图,建工部门不予验收等问题。

此外,因消防及消防建工机构改革,在消防验收上南亚机械未能得到明确的答复。该局通过与南亚机械对接沟通,已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了处置。但剩余问题涉及建工部门、消防部门,迟迟给不了答复,才导致南亚机械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局已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相关问题,将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并督促街道做好对供地范围内的民房的拆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祥源补救措施。

鉴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回函,6月1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认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对于我们而言其实什么效果都没有,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土地都没有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办理好不动产登记,也没能完成土地置换。我们拿着胜诉的判决书,依然要面临土地被拍卖,厂子要破产的困境。”阮玉萍随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最终被驳回申请。 

7月2日,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南亚机械的事情法院做了很多工作,也多次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因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报请温岭市政府协调处理此事,但并非一次就能解决,还需要等待。法院也会尽量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解决好南亚机械的不动产登记办理问题。

而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局长周副清则已开会为由拒绝了采访,随后上游新闻记者以多种方式联系周副清局长,但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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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律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此事,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罗贤忠认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政府违约案件。政府在拟出让地块上的民房拆迁未完的情况之下,将土地对外出让,导致无法及时交付土地。案件已经通过法院一、二审判决定案,判决书确认了南亚机械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约交付全部土地系违约的事实。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尚未交付的土地作出处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判决生效后,温岭市国土局与研究所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涉案的地块均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补充协议签订后至今已逾三个月,涉案土地仍未办理登记,当事人并未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应视为国土部门已经履行了法院的判决,采取了补救措施。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的直接当事人,补充协议签订后,在为原告研究所办理案涉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其自身协调相关部门去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确定,若涉及到历史问题,应特事特办,而不应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办。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不及时办理案涉地块的不动产登记,从法律角度来看,又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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