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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支振锋:违法养犬频繁引发纠纷,必须予以打击
07-02 16:28:08 来源:上游新闻

6月24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老人带着有牵引绳的金毛犬遛弯时,遇见一条没拴牵引绳的贵宾犬朝金毛叫吠。金毛犬在老人给其梳毛时,挣脱绳索将贵宾咬死。贵宾犬男主人何某民在半小时内使用木棍、千斤顶、雨伞等3种工具,对金毛犬进行殴打并致死。此后,贵宾犬主人被警方刑拘。

近些年来,因养狗不规范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频发。7月2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研究员,对国内养犬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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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源于网络。

上游新闻:我国犬只数量的增长,对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支振锋:随着居民养犬数量的逐年增多,执法不严导致违法养犬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随之而来的因养犬扰民、伤人等事件日渐增多,破坏环境卫生、疾病传播、邻里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养犬不仅仅是个人私事,但由于卫生防疫、社区卫生、犬只伤人等,也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规制,全国各省区市,包括广东在内,都有养犬管理的相关法规。

上游新闻:养犬问题主要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支振锋:目前全国各地养犬管理部门并不统一,对于养犬的管理上,各地主要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然而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毕竟有限,相应的人员、经费等资源并未随之增加太多,这必然会影响到执法效率。对于养犬问题,应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对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更充分地授权,管理养犬事务。对于养犬造成的纠纷,居委会或业委会应该进行调解。举报非法养犬的,执法部门应该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置。

可以顺应国家层面的行政改革方向,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应该通过立法规定专门的养犬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免疫以及执法检查,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避免“养痈成患”。

上游新闻:目前,国内是否有相关法规来约束养犬行为?

支振锋:关于养犬,各地都有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果一定要说法律不完善,那就是缺乏全国统一的的立法。但现在不仅仅是统一立法问题,而是相当一部分养犬人不能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问题,以及现有立法得不到认真落实和执行的问题,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

上游新闻:广东省有哪些相关条例来规范养犬行为?

支振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对养犬行为做出了规范。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禁止携带犬、猫、家禽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制定已经20多年,严重滞后于现实。根据《立法法》规定,可以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佛山市作为设区的地级市,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养犬行为。

上游新闻:要完善相关立法或者规定,需要克服什么困难?

支振锋:为了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各地制定了地方法规或规章,养犬人应该予以遵守,但实践中违法养犬行为普遍存在,以至于“法难责众”。在人口密度非常大的城市里,养犬有其特殊要求。例如,无论是禁止犬只进入特定场所还是给犬戴嘴套、束犬链,都是为了避免犬只伤人、传播病菌。

普遍性违法养犬现象的存在,说明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守法意识还有待提高。市民良好的愿望有待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实现,养犬人真正负起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责任,执法部门应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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