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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的项目变成了商场 福建江夏学院被指消防手续造假
06-14 19:58:59 来源:上游新闻

2012年,福建江夏学院将其津泰校区以联合招标办学的名义对外招标,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凌顶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意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中标后,又转让给鼎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鼎邦公司)用作商业广场经营。因江夏学院提供虚假消防验收单,影响商业广场正常经营,双方对簿公堂。

2018年12月,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仍未宣判。近日,鼎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调解方案,目前暂未有结果。

6月13日,鼎邦公司实名举报人徐女士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江夏学院的造假行为导致近百名投资者权益受损,希望能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江夏学院党组书记郑建岚回应称:“以法院最终判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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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学院联合办学项目已变成商业中心。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假公司中标联合办学项目

福州市津泰路238号,曾是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原址。2010年3月,与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为福建江夏学院后,这里便被命名为江夏学院津泰校区。

如今津泰校区已经变成“天荣星光天地商业中心”。上游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商业中心设有酒店、餐饮、小型培训机构,还可为小公司提供办公场地,已不见高校的影子。

多名经营者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因商业中心与江夏学院在打官司,他们也将随时被要求停业。“据说是挂联合办学之名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中标后却将场地再次转租,成了现在的商业中心。”经营者们说。

经营者口中的招标是指2012年9月20日的一次联合办学项目权益公开拍卖会。

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拍卖须知》显示,江夏学院委托海峡拍卖行对为期3年6个月的江夏学院津泰校区联合办学项目进行拍卖。其中竞标人资格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学校、培训机构或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教育企业。且竞拍资金低于500万元的需提供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保。

凌顶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顶公司)以4210万竞拍成功。但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时,凌顶公司负责人黄强,却将由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样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福建意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强公司)一并列入签约主体。福建隆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禾贸易)担任第三方担保。

 “凌顶公司和意强公司不仅没有办学资质,甚至还存在造假行为。”举报人徐女士表示,凌顶公司是一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假公司,其提供给海峡拍卖行及与江夏学院签订合同所用的公章均系伪造。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查询,均未找到凌顶公司的相关工商信息。意强公司不仅没有办学资质,且其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同样没有竞拍资格。

2017年,凌顶公司因造假被举报。同年7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经过侦查,认为凌顶公司“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为由,进行立案侦查。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自立案已有2年,还在调查之中,凌顶公司负责人黄强也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徐女士称:“凌顶公司的营业执照系伪造,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江夏学院应当向警方报案,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且江夏学院在明知意强公司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我们有理由怀疑江夏学院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坑害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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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顶教育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立案侦查。

江夏学院消防手续造假

根据《联合办学协议》约定,江夏学院按现状提供联合办学点的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办公、后勤等场所。由凌顶公司和意强公司向江夏学院支付联合办学期间的固定收益,并负责联合办学点的管理和经营。

凌顶公司与意强公司中标后,并没有按照《联合办学协议》开展教学活动,而是将联合办学权益转让给了鼎邦公司用作商业广场的运营。2013年,鼎邦公司、凌顶教育、意强公司又与江夏学院签订了《联合办学补充协议》,将实际经营人变更为鼎邦公司的同时,还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此后,鼎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联合办学收益款”的名义向江夏学院支付费用。

鼎邦公司接手后,先期投入3000多万元,对建筑主体进行了升级改造,建成了“天荣星光天地商业中心”。2014年,该商业中心还被列为福州市鼓楼区商贸综合体重点打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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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学院出具的消防验收通知。

鼎邦公司在后期的经营中却并不顺利。“因消防验收手续不合格,消防部门上门叫停项目,让我们对消防设施及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徐女士表示,因协议中标注部分消防设施由学校负责维护,为此鼎邦公司便找到江夏学院协商,要求出具消防验收手续。令鼎邦公司没想到的是,江夏学院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9】榕公消监验字第107号)》是伪造文件。

2017年9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福建鼎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消防业务申请的复函》中提到:经过核查,并未找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9】榕公消监验字第107号)》的相关联文号档案资料,且意见书上“1#楼建筑高度46.06米,建筑类别为多层公共建筑”的表述与消防规范不符。

此外,由于凌顶公司并不存在,鼎邦公司在后期申报手续中层层受阻。

“不仅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载明的实际面积有近2000平方米的差距。还存在部分房屋未移交及原租户未移交等各类问题。我们多次与江夏学院沟通未果。”徐女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鼎邦公司中有几十名小股东,她自己就投资了200多万元。因为这件事导致股东权益受损,且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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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回复显示,江夏学院出具的验收报告并不存在。

江夏学院称对凌顶公司造假“不知情”

2016年,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引起江夏学院的重视,鼎邦公司选择暂停向江夏学院支付“津泰校区联合办学收益款”。

同年7月,江夏学院将意强公司、黄强、鼎邦公司签约人林光等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联合办学协议》及《联合办学补充协议》,并要求意强公司、鼎邦公司代表林光等人返还租赁场所并按照租赁期间的占用费、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租金,且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归江夏学院所有,并表示对黄强伪造营业执照等行为并不知情。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负责实际经营的鼎邦公司却不在被告序列。

此案一审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凌顶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在庭审中提出,《联合办学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合作。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第三方担保的隆禾贸易也特别提到,其并未对该联合办学协议进行过履约担保,该协议上隆禾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均系伪造。对此,隆禾公司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向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报案。

作为实际投资人的鼎邦公司,也向法院申请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但均未获得法庭支持。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联合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200万元保证金归江夏学院所有,并支持了江夏学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林光等人提起上诉,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2018年9月26日,重审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与此前审理结果相似的判决。据(2018)闽01民初113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夏学院虽将案涉租赁场所以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方式出租,但高校出租其房产,并非法律所禁止,且符合相关规定。江夏学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出租案涉场所履行了相应报批手续,虽违反了财政部相关规定,但规定仅系部门规章,亦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判决书对于江夏学院伪造消防验收材料的情况,并未提及。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因黄强、林光等人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2018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至今还未宣判。

5月27日,鼎邦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调解方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针对此事,江夏学院党组书记郑建岚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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