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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丨为提高生育率,唐代有多拼?
2024-07-11 06:35:49 来源:文史天地

人是推动社会发展最灵动、最关键的要素,历朝历代无不重视人口的再生产。在唐代,扩大生产、增强军力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而人力的增加必须扩大人口的再生产;加上古代王朝不提供社会保障,官民养老只能依靠家庭保障,子女众多意味着老有所养;兼之中国人“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等,唐人将人口繁衍视为家国昌盛的象征,把提高生育率当作重中之重之事。

唐代人口呈增长之势:武德年间全国总户数为2,000,000;永徽元年(650年)全国户数3,850,000;开元二十年(732年)全国户数7,861,236户,户籍人口45,431,265人;天宝元年(742年)时全国户数9,016,368户,户籍人口51,516,878人(费省《唐代人口地理》),之后因战乱缺乏数据可查。人口升降曲线与大唐王朝的兴衰线基本重合。当然,人口的增长是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造就的,但唐代鼓励生育的诸多措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唐代如何提高生育率呢?

一、唐代鼓励生育

理论上,提高生育率的首要措施是早婚。早婚可以延长生育期,缩短代际年龄间隔,从而增加人口数量。因此唐代提倡早婚早育。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男性的生育期为16至64岁,女性的生育期为14至49岁,其中16岁、14岁分别是男女的最低生育年龄。《新唐书·李叔明传》记载:“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下诏奖励婚嫁:

宜命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之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多益寡,使得资送以济……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

诏书列举了诸多鼓励男婚女嫁的措施,包括扶助贫弱婚配、允许寡妇鳏夫再婚、列入官员考核等,相关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男女婚龄:男20岁、女15岁。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将贞观时期的婚龄下降到了男15岁、女13岁,基本上是卡着传统观念中男女最低生育年龄预备的。

对于孕产妇,唐律有诸多保护政策,主要表现在严禁堕胎、对于孕妇宽免刑罚两方面。比如《唐律疏议》规定:

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

对于影响别人生育的“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等行为“流三千里”。唐代孕产妇可以免于拷打。比如《唐律疏议》禁止拷决孕妇:

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唐代孕妇从怀孕到产后百日之前都是享有拷问豁免权的,如果孕期受到拷问,审问人员是要受罚的,体现了法律对孕妇的保护。《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还规定:“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官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孕产妇是享有法定假期的。对孕产妇的优待、宽免,目的是保护生育、增加人口。

唐代还有其他鼓励生育的政策。比如,唐代结婚时兴厚聘,男家往往要向女家致送很重的聘礼。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便下诏规定:“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规定彩礼的上限,可以避免婚姻异化为买卖,更降低了男方娶亲成本,有助于婚姻的达成。贞观三年(629年)四月,朝廷奖励“妇人正月以来产子者粟一斛”(《新唐书》卷2《太宗本纪》),则是直接奖励生育了。

《升平乐事》图集中的孩童嬉戏闹元宵

生育不是鼓励就能提高的,离不开诸多要素的配合。比如,朝廷赋役繁重,成年男丁就会疲于奔命、不得温饱,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繁衍后代?于是,唐代法令优待单丁,便是为他们减轻生存压力,提供生育的便利环境。如唐代贫弱少丁之户在差科赋役方面享有优待:“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另外,生育率也离不开医疗保健技术的支撑。物质和技术的落后,只能带来生产的高风险和婴孩的高夭折率。妇产科医学在唐代取得了长足发展,最有影响的当数孙思邈及其《千金要方》。唐人在对妇女求孕、妊娠恶阻、胎动不安、滑胎及妊娠水肿的治疗,对妇女妊娠期间传染病的预防,以及对其妊娠期间的生活调养等课题上都有了突破。现存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不少唐代的妇科药方,内容涵盖孕前以及分娩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常见问题。其中自然少不了治疗不孕不育以及生男孩的药方,且不说药方的实际效果如何,但从政策鼓励到社会努力,唐王朝形成了重视人口繁衍的浓厚氛围。

二、唐代的生育数据

唐朝鼓励生育的多方举措效果如何呢?我们可以通过数据窥探一二。

姚平根据16方记有婚龄的唐代男性墓志推算出贵族男子的初婚年龄约在26岁(姚平《唐代的社会与性别文化》)。还有学者统计《唐代墓志汇编》所载样本中,发现14~19岁是唐代女性最常见的出嫁年龄,共有254例,占总统计样本304例的70%。25岁以上在唐代就是大龄晚婚了(共6例)(张国刚《唐代家庭与社会》)。具体到高门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17岁。可见朝廷号召早婚,起到了相当的效果。

然而,早婚并没有顺带早育的效果。学者钻研敦煌吐鲁番籍帐文书中保存的唐代百姓的家庭信息,发现在敦煌地区,女性在14至19岁这个最常见早婚年龄段生育的只有9人,占比只有6.4%,其中5人还是在19岁时生育的。敦煌妇女的生育年龄集中在20至49岁,其中20至29岁是高峰,比例达到1/3;30至49岁之间的生育比例也很大,将近40%。也就是说,超过70%的敦煌孩子诞生在母亲20至49岁之间。在吐鲁番地区,女性生育年龄集中在20~29岁、30~39岁这两个年龄段,其中20~29岁生育比例占到51%,30~39岁生育占35%(任海燕《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妇女生育问题试探》)。造成早婚不早育现象的原因很多。首先,生育要遵循自然规律,女性初婚年龄过早,自身骨骼及一些器官尚未完全成熟,不仅影响生育,而且容易引发妇科疾病。唐代物质基础远不如后世,女性的营养发育与医疗保障应该更加滞后。这是导致唐代女性育龄延后的根本原因。其次,唐代社会尤其是上层社会婚姻中,一夫多妾、老夫少妻现象普遍存在,早婚女性性生活质量不高,影响了早育。加上部分男性沉迷于狎妓,更加影响了家庭生活,也迟缓了妇女的生育年龄。

考察生育率的另一大重要指标是生育密度,即适龄女性的生育周期。缩短女性生育周期,提高生育密度,也能达到人口增长的目的。上述采样统计发现,唐代敦煌地区的生育持续期长,很多妇女一直处于生育状态,大部分妇女平均每2-4年生育一次(任海燕《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妇女生育问题试探》)。如此频繁的生育,在唐代落后的医疗科技环境之中,造成了女性生育死亡率和婴儿夭折率居高不下。每一场生育对于唐代产妇而言,都无异于生死考验;每一位成年前的唐人,都笼罩在超高夭折概率的阴影之下。有学者统计,唐代因生育而死亡的妇女占女性死亡总数的38%(李燕捷《唐代人口死亡原因统计与分析》);得益于对资源的占有,高门妇女的生育死亡率为27.6%,比38%的社会平均率要低。但即便是达官显贵的女眷,4个产妇当中至少也有1个死于生育。唐代儿童的夭折率,没有统计数据——因为夭折的孩子通常不会留下记载。有学者统计了唐朝后期6位高门妇女,生育17人、夭亡8人,儿童死亡率高达47%(任海燕《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妇女生育问题试探》)。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远不如她们的普通百姓家庭的儿童死亡率可能会更高。

那么,唐代生育率大致维持在什么水平呢?张国刚从唐代5000多方墓志中,找到661户资料比较完整的家庭,统计结果是每家生育有3.58个子女(张国刚《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型特征》)。姚平则统计每个唐代妇女生育4.77个孩子(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无论是3.58个还是4.77个,相比宋代每个妇女平均生6.1个孩子(伊沛霞《闺房:宋时期中国妇女的婚姻与生活》),唐代妇女的生育率是比较低的。生育率的地域差异较大。比如,唐代敦煌地区每个妇女平均生育2.45个孩子。敦煌生育1~2个子女的家庭比例为40%,生育3~5个子女的比例为36%,生育6个孩子以上的为11%。吐鲁番和敦煌地区妇女生育子女数量大多集中在5个以内,尤其以1~2个居多。当然,这个结论与籍帐文书的残缺有一定关系,与夭折的子女无登记或通常不会在墓志中记载有关,唐代的真实生育率应该更高。还有学者提出了“终生生育数”的概念,即妇女生育期结束后存活的子女数目(夭折者不计)。费省统计唐代墓志中160位女性的终生生育数,得出的平均值是3.46(费省《唐代人口地理》)。这个数值与张国刚的生育率结论非常接近,考虑到墓主人基本出自社会上层,我们似乎可以认定唐代上层妇女的生育率下线大约为3.5。

考虑到唐代家庭结构一夫一妻多妾、生育妇女不止一位,张国刚进一步统计了家庭生育子女数。在上述661户资料完整的家庭中,子女为2-8个的家庭(564个)占比高达85.3%,其中以生育3~4个子女的家庭居多(229个),约占34.6%。无子嗣及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41个)约占6.2%;子女数超过9个的家庭(56个)约占8.5%(张国刚《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型特征》),都不多见。张国刚统计采样的对象还是墓志材料,可见典型的唐代钟鼎之家是一夫一妻,多妾或无妾,外加三五个孩子。

三、生育理想与现实

唐人理想的子女数目是五男二女七个孩子。敦煌写本《张敖书仪》中婚姻祝词说,“伏愿成纳之后,千秋万岁,保守吉昌,五男二女,奴婢成行”;《唐京兆王氏妻清河崔夫人墓志》中也称墓主人“生五男二女”为“善育”。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唐代家庭并没有达成五男二女的理想。人们渴望“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的温情,也梦想儿女成行、枝繁叶茂的远景。可惜的是,一些家庭连求一儿半女都不可得,更遑论7个子女了。

生育从来不是女性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行为。人口的增长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定或者过于提倡某方面的因素都不是实事求是的,也是罔顾现实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策鼓励、医疗健全等都是人口增长的正面因素,而社会动荡、政治黑暗、赋役沉重、缺乏保障等因素则抑制生育率。唐代人口曲线的高峰,就出现在“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开元天宝盛世,与大唐王朝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是基本吻合的。研究表明唐代上层妇女的生育水平前期较高,后期较低,也是因为上层社会的主体门阀士族和官僚贵族在唐后期的剧烈动荡中遭到了沉重打击,殃及这个群体的生育率下滑。

当然,社会稳定、政策鼓励、经济繁荣等并不必然提升生育率,进而带来人口的增长。它还需要一个“催化剂”。每个家庭都希望子女的生活越来越好,能够实现社会阶层的跃迁。这也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正常需求,毕竟谁都不想子女重蹈自己这一代人的苦难与失意的覆辙,而是实现自己这一辈人的希望与梦想。唐朝能从武德年间到天宝元年的大约120年,也就是大约四代人时间里,户籍增长350%,人口增长约200%,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是健全的社会流动机制为人口增长提供优良的“催化剂”。无论人们给予科举制度多少赞誉都不为过,这项制度狠狠撕开了僵化停滞的魏晋南北朝社会的铁幕,裂缝越来越大,最终拉开了平民社会的帷幕。原来垄断资源的门阀士族失去了制度保障,随时可能向下滑落;寒门庶族子弟可以凭借科举、军功等多种渠道顺畅地向上跃升。广大官民看到了上升的希望,看到了一代胜过一代的可能性,生育欲望自然提升;加上政策鼓励,客观条件又适合,生育率自然而然提高了。尽管无法测算社会流动对唐人生育产生的确实影响,但我们不能忽视它对其他影响要素的整合、推动作用。

就个体而言,生育永远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题,而是夹杂着多种多样的考量。唐代士大夫人生两大要事:婚姻与仕宦。二者都是士大夫实现个人价值,提升家族地位的决定性力量。士大夫娶妻追求门阀士族的女儿,或至少是门第不低于自身的女子。高门大户嫁女也选择有仕途前景的男性,起码不愿意嫁给低门第的男子为妻。因此,为了获得与高门女子结婚的资本,奔竞仕途的青年男子往往到30-40岁才完成婚姻。这是造成唐代老夫少妻的重要原因。结婚晚,并不意味着生育晚,因为士大夫可以先纳妾再娶妻。唐代有姬妾的士人,未必就是富有的。恰恰相反,他们无力娶妻或者觉得社会地位低下,还不能娶到中意的妻子,但不妨有姬妾侍寝。唐代墓志往往有妻子入门后抚养妾室所生庶子的记载,正是这种社会现象的反映。

女性永远是追求生育率的奉献者。社会对人口增长的追求越迫切,施加给女性的压力就越沉重。唐代妇女毫无选择地承担起了社会和家庭赋予她们不可推卸的责任——生儿育女,即便是皇亲国戚家的女眷也必须无条件地成为生育工具。无数女性日夜思索的就是如何给夫家生下一个子嗣,更有许多女性尚未从失去前一个孩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就马不停蹄地开始了下一段生育。他们肉体和精神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殊不知,生育率的升降并不是女性能够决定的,而是人类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张程,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刊于《文史天地》2024年第6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朱阳夏    责编:陈泰湧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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