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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下,宋朝妇女再嫁为何竟是平常事?
04-17 09:29:27 来源:朝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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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我们常会联想到宋朝时的程朱理学。他们强调女子的贞操观,认为贞节要比性命重要,强调从一而终。

然而,根据历史记载,无论是出身高贵的宗室女,比如真宗刘皇后先嫁锡匠龚美,后改嫁真宗赵恒;还是士大夫阶层的妇女,比如范仲淹之母、李清照的改嫁;亦或是劳动阶层的普通妇女,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再嫁的现象,而且稀松平常。

那么问题来了,宋朝时期程朱理学呼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这种情况下,宋朝妇女再嫁竟然也是“平常事儿”,这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生活所迫,再嫁谋生

妇女再嫁,主要是分成离婚再嫁和守寡再嫁两种。一般来说,结婚时一件重要的人生大事,不到万不得已,没人会随便离着婚玩的。更何况男子三妻四妾成常态,可以多纳妾,但不愿多休妻。而对于社会地位较低的女子来说,更不会轻易离婚。所以,还是守寡再嫁的情况较为普遍。

对于绝大多数的底层劳动妇女来说,如果丈夫死亡,那么势必是要再嫁的。两宋时期,大土地所有制的兴盛与发展,导致许多无地少地的底层人民失去生活依靠,随着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大多数劳动人民都从原本“一亩三分地”的主人转变为为地主“打工”的佃农。并且,宋朝实行的是“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妇女是不给授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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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时期,“你耕田来我织布”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是常态,男子可以说是支撑家庭生计的主要劳动力,所以“丈夫是天”的说法在当时很站得住脚。丈夫一旦去世,妇女就会失去依靠,除了极少数性格、能力都很超群的女子可以依靠自己来维持生计、抚养孩子、伺候公婆,绝大多数守寡妇女为了生存,都会选择再嫁。

贞节观念淡薄,再嫁被世人认可

大家都知道,宋朝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巅峰时期,这时候商品经济发达,物质的转变折射到思想上,就催生出了“重利轻义”。

这种思想反映到婚姻问题上,就是妇女对贞节观这个概念的认识发生了转变。不只是妇女本身,就连当时的许多官僚、诗人等,也多从现实出发,认为寡妇没有必要守寡。

就像宋朝《夷坚志补》卷十四中《解询娶妇》记载的:靖康建炎之际,解询和妻子走散了。后来解询在去做官的路上另娶了一位妻子,在重阳节掌灯的时候,解询思念起原来的妻子。他的新妻子知道后,为他准备出行的工具去寻找旧妻,并说:“我与俱行。倘君夫人固存,自当改嫁,而分囊聚之半;万一捐馆,当为偕老。”从这件事就可以看出,新妻本身对改嫁这回事没有什么抵触,也不觉得再嫁就是不光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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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整体的社会价值观了。因为大家都没有将妇女的贞节看得很重,所以在当时人们的思想里,再嫁就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儿,无关贞节,也不会对名誉、地位等其他方面造成不好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提出“女守贞、男灭欲”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朱理学,那时候才刚刚诞生,并未成为主流思想,也并没有对宋朝产生多大的影响。正如《宋史》所言:“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历禁焉。”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宋朝时期商品经济发展愈加繁荣,而这导致重利轻义的思想逐渐诞生甚至普及,再者,“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朱理学虽然诞生于这个时期,但此时还并未成为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二者原因一综合,从精神层面导致妇女从一而终的“贞洁”意识相对淡薄,再嫁的现象就很常见了。

当然,即便是有一些对亡夫忠贞不渝、选择守寡不嫁,也是正常的,不会被送“贞节牌坊”,也不会被表彰为道德楷模。

朝廷支持,给予法律保护

另外,宋朝妇女再嫁这一现象能够得到普及,从根本上是离不开统治者的思想和支持的,尤其是在法律上,宋朝皇帝给妇女再嫁提供了极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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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宗室女子再嫁,宋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北宋初年,规定宗室女子丧夫但无子,不允许改嫁他人。但到了宋英宗嘉祐四年,汝南郡王召赵允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请求改革,之后情况就开始转变。于是,英宗治平年间,明确规定“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虽然说对宗室女再嫁加了限制条件,相比原来情况是有所改变的。到了宋神宗年间,宗室女再嫁的条件进一步得到放松,“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甚至鼓励官吏求娶再嫁的宗室女。

同时,对普通女子再嫁的情况,宋朝统治者也是给予极大的支持和优待。例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明确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对于普通平民已婚女子来说,如果因丧夫而守寡,妇女如果没有办法依靠自己生活,是允许直接改嫁的。到了南宋时又进一步规定,如果丈夫外出三年不回家,也是可以再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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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纵观宋朝保护寡妇再嫁的政策诏令,可以看出是一步步放松条件限制,尽可能地保护寡妇的权益的。

重男轻女思想下,男女比例失调

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社会原因,那就是重男轻女思想导致的性别比例失调。由于社会地位上的男尊女卑,很多底层家庭的女婴一出生,就被活活溺死。

宋朝时期,福建附近地区溺杀幼婴的情况非常盛行。陈渊在《默堂先生文集》中曾记载:“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贮水既溺之,谓之洗儿。”尤其是江南东路的两浙地区,虽然经济非常发达,但杀婴之风并不亚于福建地区。

此外,根据《宋会要辑稿》刑法记载,浙东路“街、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在弃杀幼婴中,女婴占据大幅比例。出现这种现象,也是不难想象的,正如“岳鄂间田野小人,尤讳养女”、“生男众所喜,生女众所丑”等现实情况所反映的,男孩子抚养大可以充当劳动力,可以考取功名,可以传宗接代,而女孩却只能早早嫁人,沦为生育工具,社会地位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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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每一户人家都不想养女儿,社会风气和思想又让他们想法趋同,不被欢迎的女婴一诞生,就被活活溺死。久而久之,男女比例失调也是迟早要面临的问题。尤其在“杀婴之风”盛行的那些地区,男女比例失调是尤为严重的。比如福建路,时间长了就出现“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的现象,买卖妇女又成了一种被迫衍生的新形势,假如买卖不到,就容易铤而走险,更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寡妇再嫁也能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综上来看,宋朝妇女再嫁这种现象成为“平常事儿”,绝不是一两个因素就能直接导致的,往往是多重因素综合起来,才导致出现这种现象,而这种现象与当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又相辅相成。

参考资料:初春英《宋朝妇女再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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