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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眼 | “我是家科技公司,不经营烤肉!” 百度把“百度烤肉”告了
12-23 19:27:11 来源:上游新闻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蹭品牌热度的商家似乎是一些人营生的主要手段,上游新闻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得到消息,“百度烤肉”被以“不正当竞争,侵害百度的商标权为由,判决‘百度烤肉’败诉。判决‘百度烤肉’等五家被告共同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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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对其提供了跨类保护。考虑到被告餐饮企业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大等特点,结合涉案商标贡献度,判决被告公司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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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大量使用“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百度公司遂将上述五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百度公司诉请法院给予“百度”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以驰名商标保护;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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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百度公司还请求判令五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判令五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百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标识来使用,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百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此外,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判决文书网中查询发现,此案由涉及多次诉讼,一审到终审,都先后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已构成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述五公司注册成立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百度公司注册和使用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涉案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判决认定,五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对其商誉产生不利影响,故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五公司侵犯百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攀附百度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客观上其也通过开设多家门店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减弱了百度公司“百度”商标的显著性,且不正当利用了百度公司的市场声誉,获利数额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根据我国民法典、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认定五公司侵权期间的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余万元,五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五年多,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对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五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 杨野 实习生 张珂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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