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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又能省省啦!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实施,重庆至少16万车主将受益
06-28 17:40:02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今年7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此前实施了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获悉,车辆购置税法的实施,至少可以惠及重庆16万车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廖立公介绍,参照2018年的数据看,因为征税范围调整,《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重庆地区每年仅摩托车就有约16万台车辆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约占同期摩托车总量的80%、应税车辆的20%,因此16万名车主购置相关车辆可不用缴纳购置税,直接受惠5800万元。

相对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法》有什么变化?会给购车者带来什么影响?记者也进行了梳理。 

一、税率10%不变

《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优化了现行税制框架,提高了车辆购置税的法律保障,但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此前一样,依然为10%。

二、调整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法》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排气量不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这意味着不再采取最低计税价格的模式。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免税车购税范围扩大

《车辆购置税法》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新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范围。

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新增退税条款

《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退税条款,若发生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情况,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能为负)。

此外,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确定依据,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属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的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没有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通讯员 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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