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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来了:网络借贷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01-06 10:30:21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非金融机构不准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内标注“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字眼打政策擦边球了!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市场禁入和准入等领域进行了更清晰的界定和划分,更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创新创业活力。

据了解,该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河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15省(市)。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投资者看过来,这四类事项禁止准入。

禁止准入类: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三、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1、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

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互相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字样。

2、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险”、“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眼。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1、《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介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者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督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舞蹈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5、非共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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