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丨买车买房遭遇格式合同陷阱? 这种情况该合同条款可视为不存在
05-24 14:41:4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现实生活,人们在买房、买车、买保险等多种情况下都会签订下各种买卖合同,修车也有维修合同,它们大多都是格式合同。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很多人都会大致查看,但后面需要维权的时候,才发现合同上有“隐形”条款。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5月2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了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请他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案例

今年初,重庆的李小姐在本地一家汽车4S店订购了一台私家车,签订了订车合同,并预付了5万元的购车订金。不料,刚订完车家里就临时出事急需用钱,购车计划不得不取消。李小姐带着订车合同和订金收据来到4S店要求退款,但遭到了对方拒绝。

该店员工告诉李小姐,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文约定——认购方须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一次支付订金人民币两万元整;如认购方违约,认购方同意所交纳上述订金转为定金,供货方不予返还。李小姐这才细看订车合同的具体约定,发现条款确实有这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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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

解读

未说明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

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存在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介绍,在社会经济中,格式条款合同是大多数老百姓会遇到的比较令人头疼的问题。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主体,往往是居于垄断地位或强势地位的一方,如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自来水、电力、热力、煤气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便于重复使用,公民在办理这些业务过程中,会被要求签订已经制订好的格式条款合同,不允许变更,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的权利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样的格式合同,不仅绑架了格式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意志,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干扰了市场交易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对瑕疵格式条款给予了进一步的规制和强化。《民法典(草案)》第496条第2款,在原《合同法》第39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李小姐买车的案例中,因为卖车方未对该条款做出提醒,按照《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内的这个条款,李小姐可以主张该条不是合同里的内容。

该条款的实质是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再平衡,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如果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没有提示和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就视为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突显了对市场交易弱势主体一方利益的保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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