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公司违规向个人销售人羊膜上皮干细胞,医院没有资质却将前述干细胞直接进行临床应用,患者接受干细胞注射后死亡,生物公司、医院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注射干细胞致人死亡案,依法判决生物公司、医院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家属76.1万余元。
袁某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患有痛风及主动脉狭窄疾病,经某生物公司员工推销,建议其接种干细胞进行治疗。2022年12月,袁某在某医院注射了某生物公司配送的“人羊膜上皮干细胞”后身体不适,转上级医院抢救治疗2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呼吸衰竭,肾功能不全(很高危),病情危重等”。出院当日,袁某在家中去世。袁某家属将某生物公司及某医院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家属申请对袁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四家鉴定机构,均因“未做尸体解剖,无法判断死因”被退案。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为袁某输入涉案干细胞前,袁某家属即明确向某生物公司员工告知了袁某动脉狭窄等病情,该员工仍建议尽快使用干细胞,袁某在静脉输入涉案干细胞后极短时间内,即出现急性心肌梗死。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足以认定袁某的死亡与输入干细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涉案干细胞尚不具备直接投入临床治疗的条件,用于临床治疗存在重大伦理风险和健康隐患。生物公司员工向袁某及家属推荐并提供该公司的干细胞,存在重大过错;医院作为不具备实施涉案干细胞回输资质的医院,仍为袁某实施回输,该医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亦存在重大过错;两被告对静脉注射涉案干细胞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构成共同侵权;袁某及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非经正规医疗诊治的情况下选择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干细胞治疗,存在一定过错。遂认定,某医院和某生物公司的责任比例为90%,判决某生物公司与某医院共计赔偿袁某家属76.1万余元。
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法治报通讯员 唐海峰 余婧 记者 朱颂扬
原标题:干细胞注射致死人两被告赔76万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王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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